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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杯中的月亮 2014-11-24
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C20250-0403-2010-0001
  责任部门:
 
从3月1日起,所有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对象根据不同情况都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并履行以下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
一、夫妇双方均为农民,生育第一孩为女孩(或原生一孩死亡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又生育一女孩),申请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即办件,在行政服务中心计生窗口直接审批发证):
1、夫妇双方书面申请。
2、提交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签字盖章,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签字盖章。
3、提供夫妇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女孩户口簿原件,并复印留存。
4、调查报告。乡镇(街道、场)计生办两名以上(含两名)计生专干写出调查报告。夫妇双方有一方(含双方)婚后或婚前一年内有户口迁移记录的,乡计生办应到相关公安派出所调查其户口迁入前的地址和户口属性状况(有多次迁移史的,应调查说明每次情况)以及婚育情况等,并写入调查报告;夫妇结婚5周年以上生育第一孩女孩或超过3周年以上未申请再生一胎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夫妇在外多年,必须调查清楚是否属外出打工或经商并详述夫妇的婚育及节育情况。
5、提交夫妇双方签字的保证书,保证在计内怀孕期间不私自进行非法B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出生女孩患病后须及时到乡以上医院治疗。
二、夫妇双方均为农民,在生育第一孩死亡后,申请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男孩死亡为即办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计生窗口直接审批发证;女孩死亡为承诺件,须提交市人口计生委班子会集体研究审批):
1、夫妇双方写出书面申请。
2、提交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签出意见并盖章,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签出意见并盖章。
3、提供夫妇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审核并复印留存。
4、小孩如在医院治疗、死亡的提供医院治疗病历和死亡证书(审原件、交复印件)。
5、小孩如在家中死亡的,提供3名以上(含3名)村干部签字的死亡证明,村干部必须本人签名并注明所任职务。
6、调查报告。乡镇(街道、场)计生专干两名以上(含两名)就夫妇双方的婚育节育情况及小孩死亡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调查人需签名。
7、提交夫妇双方签字的保证书,保证在计内怀孕期间不私自进行非法B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出生女孩患病后须及时到乡以上医院治疗。
三、吻合输卵(精)管手术申请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承诺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提供书面申请。
2、提交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签字盖章,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签字盖章。
3、提交夫妇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存活小孩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死亡小孩的死亡证明材料(参照在医院死亡和在家死亡的证明模式)。
6、调查报告。要求详述夫妇的婚育及节育情况、小孩死亡情况(死亡小孩若年龄大于18周岁的须补充其婚育情况)、公示情况等。
7、提交夫妇双方签字的保证书,保证在计内怀孕期间不私自进行非法B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出生女孩后患病须及时到乡以上医院治疗。
四、再婚夫妇申请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承诺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提供书面申请。
2、提交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签字盖章,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签字盖章。
3、提交夫妇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现存活小孩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妇双方再婚前与原婚夫(妇)的离婚判决书及复印件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协议鉴证单位或档案馆的认可印章)。
6、女方所在乡镇(街道、场)计生专干两名以上(含两名)提供的调查报告,分别详述夫妇双方的婚育及节育情况。
7、如夫妇双方一方户口是外地或结婚前后一年内从外地迁入的(非现申报地户口所在乡),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详述此次婚姻之前的婚育、节育情况。
8、提交夫妇双方签字的保证书,保证在计内怀孕期间不私自进行非法B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出生女孩患病后须及时到乡以上医院治疗。
五、农村男到女家落户和两代单传申请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承诺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提供书面申请。
2、提交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签字盖章,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签字盖章。
3、提交夫妇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现有小孩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女方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专干两名以上(含两名)提供书面调查报告,详述夫妇的婚育节育情况,特别是男到女家落户或两代单传的详细情况。
6、提交夫妇双方签字的保证书,保证在计内怀孕期间不私自进行非法B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出生女孩患病后须及时到乡以上医院治疗。
六、“农转非”或“非转农”申请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承诺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 个人“农转非”的一年内享受“农民”待遇;集体“农转非”(国家统一征地 “农转非”)的三年内享受“农民”待遇;集体“农转非”后再“非转农”的变为“农民”后,即刻可享受“农民”待遇复员退伍军人原为农村户口,后复员退伍又“非转农”且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民”的申请条件,在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时,须查验其复员退伍证原件及民政部门出具未予安置的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原为农村户口,大中专毕业后又“非转农”且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民”的申请条件,在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时,须查验其大中专毕业证。以上三种情况,均必须提供公安部门的户籍 “农转非”、“非转农”变更信息(内容必须写明变更的原因、时间),同时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的调查报告要详述其符合“农民”条件的理由,注明经调查核实其“农转非”、“非转农”的具体原因和变动时间,并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提供粮食补贴证明或农医所出具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明。
七、涉港、涉台、涉外婚姻申请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承诺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提供书面申请。
2、提交生育证申请审批表。女方单位或村(居)委签字盖章,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签字盖章。
3、提交女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4、国内方原有小孩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5、涉外方的律师公证声明(写明涉外方的婚姻及子女情况,并加盖司法部门认可的涉外印章)。
6、女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专干两名以上(含两名)的书面调查报告,详述女方的婚育、节育情况。
7、提交夫妇双方签字的保证书,保证在计内怀孕期间不私自进行非法B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出生女孩后患病须及时到乡以上医院治疗。
八、特批夫妇再生育申报审批(上报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病残儿申请特批的:
1、夫妇双方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申请书。
2、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3、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4、村(居)委会、单位证明(盖公章)。
5、单位、村(居)委会群众座谈会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座谈会人员名单、记录人,并有参加人员签字及手印;癫痫病残儿要提供左右邻居证明(并有3人以上签名)。
6、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记录表。
7、病残儿原始门诊(住院)病历及检验报告单。
8、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9、细胞遗传学检查报告单(即粘贴在优生优育指导服务手册内)。
10、提交夫妇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以及现有小孩的户口簿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1、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计生专干两名以上(含两名)的书面调查报告,详述夫妇双方的婚育、节育情况和小孩病情及家庭的病情史等。
12、乡(镇、街道)特批报告(红头文件和文号)及调查报告。
13、县(市、区)特批报告(红头文件和文号)。
14、设区市特批报告(红头文件和文号)。
15、其它能够证明其夫妇特批的相关证明材料。
16、如属再婚还应补充以下材料:
(1)离婚证复印件、离婚民事调解书。
(2)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复印件,并说明婚前子女归属情况。
(3)需要做亲子鉴定的,凭省人口计生委信访室开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并提供鉴定报告单。
二、其它情况申请特批的:
1、夫妇双方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申请书。
2、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3、村(居)委会、单位证明(盖公章)。
4、单位、村(居)委会群众座谈会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座谈会人员名单、记录人,并有参加人员签字及手印。
5、提交夫妇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以及现有小孩的户口簿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6、乡镇(街道、场)特批报告(红头文件和文号)及女方所在乡镇(街道、场)计生专干两名以上(含两名)提供的调查报告,分别详述夫妇双方的婚育及节育情况。
7、县(市、区)特批报告(红头文件和文号)。
8、设区市特批报告(红头文件和文号)。
9、其它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村(门牌号码),夫妻双方户口性质,夫妻双方职业,子女的数量、性别,出生年月,是否计划外,再婚夫妇应说明原有子女归属。
(2)申请特批的理由,本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特批的意见等(盖章)。
经省、宜春市人口计生委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同意并下发文件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发证。
九、换发《再生一胎生育证》(即办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交原发《再生一胎生育证》原件。
2、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出具的该对象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情况证明。
    3、女方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此规定有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该规定未涉及且原规定有要求的继续执行。
附件:
一、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的填写及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二、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附件一: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的填写及
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办证机构
1、一胎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领取《生育服务证》。
2、《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填写
1、《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填表说明:表中各项内容填写一律用钢笔或黑色水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男女方单位栏中填写的内容要与双方单位盖的公章名称一致。男女双方单位婚育情况说明一栏中必须写清楚是否初婚、是否生育过子女,不能字意含糊不清;单位意见必须填写是否同意;负责人签章必须先签字后盖章;(注:国家正式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盖单位计生专用章或行政性公章,如私企、外企、股份制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户口所属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男方户口不在本地的还需在男方单位婚育情况说明一栏中加盖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公章并且要有主管领导签字,表下方乡镇(街道、场)计生办意见栏中请不要填写盖章。
2、男女双方或一方户口是一年内从外地迁入本辖区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本人户口迁入前的婚育情况证明。其内容主要包括:户口迁入前是否结婚、如结婚应注明是初婚还是再婚、是否生育过子女以及生育子女数等(详见附件二)。
3、女方须到市计生服务站做优生检测,且须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生殖健康服务室进行生殖健康服务检查并出具证明。
4、孩子出生后,该夫妇应当于孩子出生当月给所在乡镇(街道、场)计生办打电话报出生日期(哪月生哪月报,如月底30号生的出生当天就报出生日期)。
5、如中途流产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引产者(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按规定程序批准引产的),女方本人需持县级以上综合的医院证明到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注销手续。
附件二: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编号
妇女
姓名
陈××
出生
时间
20××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6××××××××××××××××
女方户籍所在地
樟树市××乡镇(街道、场)
女方现居住地
男方
姓名
杨××
出生
时间
20××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6××××××××××××××××
男方户籍所在地
樟树市××乡镇(街道、场)
男方现居住地
樟树市××乡镇(街道、场)
1.申请领取……生育证(填写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生育证)
2.男方属……婚;女方属……婚(填写初婚或再婚)
3.夫妻双方现有……男……女(其中:收养……男……女)
女方签名:陈××          男方签名:杨××         申请时间:20××年×月×日
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请核实夫妻双方填写情况是否属实,并对照《条例》是否同意其生育一胎或再生一胎)
该对象××年××月初婚(或该对象属再婚),未生育子女(或此次再婚前未生育子女,或至此次再婚前只生育一男孩或一女孩),同意办证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名:×××         20××年×月×日
男方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请核实夫妻双方填写情况是否属实,并对照《条例》是否同意其生育一胎或再生一胎)
 该对象××年××月初婚(或该对象属再婚),未生育子女(或此次再婚前未生育子女,或至此次再婚前只生育一男孩或一女孩),同意办证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名:×××         20××年×月×日
(生育一胎)女方或男方、(再生一胎)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意见:
  
经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女方初婚(或女方再婚),男方再婚(或男方初婚),且双方现只有一×孩属实,同意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名:×××      20××年×月×日
(再生一胎)女方户籍所在县(市、区)计生委审核意见: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名:×××   20××年×月×日
发证时间
20××年×月×日
发证经办人签名
生育证类别
生育证编号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
      2、审核和审批单位必须认真核实情况,严格按照《条例》进行审批,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3、最终审批权按照《条例》执行。审批后,本表由审批、发证单位保存。
      4、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再生一胎子女的,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并按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属此情况的,“女方户籍所在县(市、区)计生委审批意见:”栏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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