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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鼓励发展非公经济、吸纳民间资本的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摘录)

 探路人2 2014-11-25

国家关于鼓励发展非公经济、吸纳民间资本的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摘录)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可见,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被列为国家根本任务。

2、《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4、《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7、《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820047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中说: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9200544日,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清理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加快完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各类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

10200522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即非公经济36使宪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务院的政策中得以具体落实,是政府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其第2条中提出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由此可以说明三点:1、直接融资是指资金拥有者直接与企业发生投资、合作关系,不必经过第三者;2.国家对民营企业用以发展自身经济项目直接融资,不涉及金融业务,没有明文规定必需要人民银行批准;3兴邦一直就是在国家政策鼓励下以项目融资方式在与投资人合资、合作进行直接融资的,合乎国家政策。

112007年元月20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确定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重大规划,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要求“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17大报告中也提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报告还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这就说明三点:①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含义是,为了发展经济直接融资,规模要扩大,不是有人说的融资数额越大,罪恶就越大。②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肯定是与间接融资比,也就是说企业寻求资金,不能光找银行,要多元化,可以面向民间,而且其比重要扩大。③财产性收入当然包括投资收入。因此,兴邦按照政策直接融资没有错,公民依法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投资与兴邦合作获得财产性收入也没有错

1220081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第19条:“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

仙人掌项目不仅是政府鼓励,而且本身就是国家“948工程”立项花巨资引进,兴邦独家成功经营,又是全国仙人掌产业龙头企业,受国家政策鼓励以项目融资吸引更多社会资金会不合法吗?

1320099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 号文件)第七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

14《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文件)提出“加快放开民间资本准入领域。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仙人掌产业就属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兴邦正是按照政府文件“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来探索和实践“ 筹集发展资金”路子的。

1520061231日,《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皖政[2006]130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努力实现创业主体的全民性,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创业”。“拓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充分吸纳民间资本,把聚集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推进民资进民企。大力集聚省内外社会资本。

162007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文件)指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支持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建立产业基金和产业发展投资公司,引导和集中民间资本进入我省优势产业、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17200764日,安徽省政府在皖政办明电[200720号《紧急通知》指出:“对有实业支撑,有较明确发展方向,并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模式,发展的可行性,进行科学性论证,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帮助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兴邦正是这样的企业,政府论证后评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专家论证评为“中国最具投资潜力民营科技型企业”,难道能够说政府没有进行科学性论证吗?能够说政府没有指导和规范过兴邦的经营行为吗?融资模式会不知道吗?

1820081031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文件)指出:“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19、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亳发〔20046号)文件第八条明确指出拓宽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直接融资,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事实上很难让人相信,2004年亳州市政府就发文,假如兴邦不是“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不是在“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直接融资”,政府能够让其“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到2008年底?而且,其间能够安然度过2005年、2006年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皖北亳州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可也是当年打击的重点啊!

2003年到2008年,“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聚集省内外社会资本,推进民资进民企”,“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始终是中央和安徽省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举措和连续政策。正是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向兴邦公司投资的人自然就越来越多;兴邦公司正是依靠和全面落实这些积极的民企发展政策才获得了快速发展从国家大政方针和现行政策看,我们根本不用怀疑国家发展非公经济的决心和诚意,也绝不相信政府会在出台鼓励非公经济民间融资政策的同时,又给非公经济在具体落实这些政策的道路上埋下“非法集资”的“地雷”!那么,对突发的兴邦“非法集资”案件的解释,我们认为:要么是查封策划者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误读和偏差,要么就是兴邦案件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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