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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明治维新 续二十二

 现代乌托邦 2014-11-25
明治维新的政治改革与经济发展

明治二十三年(1890)七月,日本举行首次帝国议会议员选举。当时有选举权的人数为45万零365人,占人口总数的1.24%。为何只有百分之一多一点的人才有选举权?因为法律规定,年满25岁且缴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尽管参政的门槛如此之高,但毕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参政权不再是贵族和士族(武士)的专利,而是以纳税额为条件,从而让封建社会没有政治地位的富商也能参政。因此,颁布宪法的积极意义仍是值得肯定的。《日本史》作者坂本太郎认为,“由于宪法的颁布,日本已从专制政治变成立宪政治,人民参政得到承认,这说明在形成现代国家方面,取得成功,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该书第415页)但我觉得他的评价似乎不太中肯。明治前,日本是分封政治,天皇未曾专制,将军也没能专制,只不过是参政权以出身阶级(大名和武士)为限;明治未立宪的二十多年来,天皇依然没有实际权利,中央政府虽然被萨长藩阀掌控,但也在积极推动地方自制法规的完善(这一点下面会叙述)。我觉得,正是因为日本未曾有过专制的传统政治文化,所以明治政府才会主动效仿西方的立宪政治。至于说,“宪法保证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平等原则,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上)更是夸张。在幕府倒台后,明治政府就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废除了封建社会对人身和经济的各种束缚,而且对大名和武士失去的利益也有相应的补偿,所以日本幕末的政治变革属于渐进式改良,基本上未发生剥夺财产的情况,而这也是日本民族一贯的行事作风。

明治二十三年(1890)十一月,第一届议会开幕。“议会中各政党的情况是:立宪自由党130名(该党是由旧自由党派在这年九月间联合组成的),立宪改进党41名;大成会79名(中立派与官僚联合而成)、国民自由党5名(系由立宪自由党的退党分子所组成)、无党派人士45名。”(《日本史》第416页)在议会的三百个席位中,支持政府的大成会和国民自由党仅有84席,不足30%,而政府反对派自由党和改进党的席位超过半数,达到57%,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从成立之日就不协调。但是,由政府制定的宪法并没有给议会多少权力,所以反对派透过议会给政府施加压力的机会不多。在第一届议会讨论政府明年(明治二十四年)预算时,议会就对预算进行大幅度削减,而政府的反制措施就是威胁解散议会。明治二十五年(1892)二月,被解散的议会举行临时大选,“虽在内务大臣品川弥二郎的指挥下,对选举进行了大规模干涉,但结果还是民党获胜。这期间内阁已从山县转到松方、伊藤手中,长期由萨摩、长州两派轮流执政。伊藤因不堪议会的攻击,于明治二十七年(1894),再度断然解散了众议院,……因为这一年爆发了中日甲午战争(日清战争),使国内的注意力都集中到对外战争上面,政府与议会的抗争便暂告停息了。”(《日本史》第416页)

然而,明治政府利用宪法限制议会的权力,在我看来只是为了掌控政治主导权,并不意味着它想要专制。支持我的这个判断的依据,是明治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自治制度。早在明治十一年(1878)七月,明治政府就颁布实施了三个地方政府自治法规,即《郡区町村编成法》、《府县会规则》和《地方税规则》,这些法规是由第一任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促成的。这是明治四年废藩置县后第一次颁布地方政府法规,也可以看作是重建地方政府运作体系。“新法规定,地方区划在府县下面设郡、区、町、村;三府五港及人民集中地区,可分成一区或数区,其他则全部划分为郡,郡下设町和村;区设区长,郡设郡长,町和村设户长,户长由群众选举产生;区町村设区町村会,议决该区町村公共事项费用;府县会由各郡区选举五名以内议员组成,凡年满20岁以上男子,有本府县籍贯,年纳地租十元以上者都有选举权”。(《日本史》第417页)由此我们看出,区町村会享有自治权利,府县会也是由各郡区选举的议员组成,而且基层两级政府首长(町、村的户长)还是直接选举。实际上,这些并不是明治政府的决策者们受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也不是像坂本太郎所说是“由官治制向自治制发展”(《日本史》第417页),而是遵循和继承了封建时代的传统政治文化,其变化只是世袭权利改为选举,但地方自治的精神是一贯的。

明治十六年(1883)末,山县友朋出任内务卿,他主张在宪法颁布前先确立地方自制制度。“他以德国人摩赛(Albert Mosse)为顾问,经过反复调查研究之后,于二十一年(1888)四月,公布了市制和町村制。二十三年(1890)五月,公布了府县制和郡制,建立了各级地方自治制。”(《日本史》第417页)那么,为何山县友朋要再次修改地方自治制度呢?坂本太郎说:“他之所以要把建立地方自治制作为当务之急第原因是,由于他痛感要凭征兵令实现国民皆兵,必须培养国民的公共观念和灌输自治思想。”(同上)换句话说,尽管幕府统治已经被推翻了二十多年,但日本民众尤其是士族仍未能放弃传统的地域归属观念,所以才要通过地方自治制培养民众的国家意识(实际上,这种观念在中央政府也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否则就不会被日本史学家将其称为藩阀政权)。达成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就是,彻底打乱幕府时期的区域划分和行政归属,重新划分府县边界,明治二十二年(1889)最终确定日本地方政府区划为三府四十三县(这一决定一直延续到昭和年代)。新的地方自治制另一个特点是,把过去的府县郡由行政区划也变成自治体,也就是说,现在的府县、郡、市町村三级都成为完全的自治体。由此我们看到,在地方区划的变更过程中,自治不是被削弱而是得到强化;被称为藩阀政权的明治政府所以要这样做,显然不是受西方民主思潮的影响,而是其几百年来分权政治的传统政治文化使然,明治政府顺应士族的传统政治文观念就是为了减少他们对中央政府的抵触情绪,从而培养士族的国家意识。

不光是宪法和地方自治法,实际上,明治时期制定的法律经过反复后,都体现或者说保留了日本传统文化,譬如民法和商法的修订过程。

明治十二年(1879),由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布瓦索纳特起草民法(坂本太郎说,它类似于法国的民法);明治二十三年(1890),由元老院审议批准后颁布。本来是要在明治二十六年(1893)起开始实施的,却因其与日本家族制度的传统不符而被搁置。“随后,政府另设了一个法典调查会,由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起草新民法。草案提出后立即进行审议,终于在明治三十一年(1898)全部完成了法案制定工作并付诸实施。……它的特点是将重心放在维持封建家族制度上,强调户主统辖全家的权力,重视由长子继承家业的制度。”(《日本史》第419页)这说明,被称为藩阀主导的明治政府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社会的传统文化,并未盲目效仿西方的先进制度。而且也不能把传统文化统统打上封建社会的烙印,如上述引文作者坂本太郎所说的那样把家长权力和长子继承制视为封建制度,毕竟关乎民众习惯的法律不能不考虑到民众的意愿。由德国人洛斯勒起草的商法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与民法一起公布,但又与民法一起延期施行,经过彻底修改后,于明治三十二年(1899)开始实施”。(《日本史》第419页)遗憾的是,坂本太郎没有说明商法为何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前后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于明治二十三年公布,明治二十四年开始实施。

由于宪法的颁布,建立了三权鼎立制度。同时又公布了《法院组织法》,将法院分为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大审院等四级,并规定了它们的组织机构和管辖范围,建立和完善了司法制度。与此同时,还颁布了代替治罪法的刑事诉讼法。”(《日本史》第418页)治罪法是明治十五年(1882)与刑法一起实施的。由此可见,明治政府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也是一个波折而漫长的过程。说到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可能并不完全如坂本太郎所说,“政府决心仿照欧盟各国的法律,编撰更加完备的法典”。(《日本史》第418页)虽然欧美等国在明治二十年(1887)时以修改不平等条约为由要求日本两年内制度西方式的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参见《日本史》第11页),但是封建社会解体后社会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才是修订法律体系的内在需求。主导明治政府的长州藩和萨摩藩较之其他地区与西方有更多地接触(包括到欧美实地考察),这或许有助于日本了解西方文明,不过这些人在政治上并不属于激进改革派,他们更倾向于将西方文明融合到日本传统文化中去(宪法和民法的制定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明)。

明治二十五年(1892),第二次伊藤内阁成立。新任外相陆奥宗光着手修改不平等条约。因新修订的民法、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已经实施,所以明治二十年时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并且这次修约谈判还吸取了上次的教训,预先准备了“全面对等的条约草案”。第一个谈判对象选择了英国,由驻德兼驻英公使青木周藏与英国进行交涉。虽然费了些口舌,英国最终还是同意了日本提出的草案,并于明治二十七年(1894)七月签订了《日英通商航海条约》。与美国和意大利修改条约是在甲午海战之后,坂本太郎认为这是打败清朝所带来的效果。至明治三十年(1897)十二月,“与剩下的十二个国家全部修改了条约”。(《日本史》第424页)条约于明治三十二年七月开始实施(法国、奥地利为八月),这次修订的条约主要是废除了治外法权和互相享受最惠国待遇,而单方面关税义务的规定,直到明治四十四年(1911)才修改,日本与西方列强的平等地位至此确立。

明治二十七年(1894)发生的中日甲午战争,对我国和日本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的影响以后再述)八月一日,日本对我国宣战。“十月,在广岛召开第七届议会,这是一年中进行了两次大选之后的议会。在野党的攻击本应是很激烈的,但政府提出的一亿五千万日元的临时军费却获得全场一致通过,显示出举国一致的实质。”(《日本史》第421页)向来在预算方面为难政府的议会,却在对外发动战争的原则问题上与政府保持一致,由此可见,日本此后的一系列对外战争,并非只是政府的意志,而是日本整个国家/民族的意志。明治二十八年(1895)四月,清朝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地赔款(“合约规定,清朝承认朝鲜完全独立;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赔款白银二亿两,以清国与欧美各国间现有条约为基础,缔结日清条约;向日本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等等。”——《日本史》第421页),日本发动的第一次大规模对外战争取得了胜利。日本获得战争总计赔款二亿三千万两白银(约合三亿四千五百万日元),其中三千万两白银用于赎回辽东半岛。如此巨大的收益(投入一亿五千万日元,获得三亿四千五百万日元),必然会进一步刺激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野心,而且战争还会缓解国内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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