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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 算不算过错

 361doc938 2014-11-25

案情回放

老公出轨夫妻离婚

刘女士与王先生结婚12年,夫妻间感情不错,但随着王先生事业发展,回家时间一天比一天晚。

一天,刘女士突然接到好友电话,被告知“老公刚和一个女人进了宾馆”!刘女士立刻赶到了宾馆,说服宾馆工作人员打开了王先生的房间——丈夫王先生和一个陌生的女人正坐在床上,衣冠不整,神色慌乱。一怒之下,刘女士拿出手机就要报警。

“千万别报警,”王先生恳求道,“我可以给你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再这样了。”考虑到丈夫的面子和家中的孩子,刘女士勉强同意了王先生的恳求。

王先生亲笔写下了保证书,但此事过后,夫妻二人间的感情并无好转。终于在几个月后,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并且以丈夫出轨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经调解无效后,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并且判处王先生支付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先生不服,认为自己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不应该支付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

律师诊断

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算同居

在庭审中,刘女士援引了《婚姻法》第46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认为王先生存在“过错”,要求法院据此认定王先生的责任。但事实上,王先生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实际上,我们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是指‘包二奶’、‘姘居’等现象。”王律师解释道,《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的显著特点,是在时间上具有长期性。在审判中,法院认定的“持续、稳定”通常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也会考虑到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同居频率等问题。

王律师也提到,对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情况,实践中取证很困难。如果仅拿出对方与异性交往密切的照片或者相关材料,法院在判决书中通常都只是认定过错方与异性来往密切,造成双方感情破裂,而不会轻易地认定同居。

婚外性行为不算过错不赔偿

王先生在一审败诉后,认为自己并没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不应该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找到了王秀全律师,代理案件的二审。

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虽然王先生与其他女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其举止显然有违夫妻间最基本的忠诚义务,但这样的行为却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几种情形。

首先,王先生并没有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行为,刘女士一次“捉奸在床”的事实,显然与证明王先生与他人有事实或法定婚姻的结果相去甚远。

其次,刘女士虽然提出了主张,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丈夫王先生与他人有长期同居的事实。因此,王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6条判处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元显然存在重大失当之处。

经过几次开庭审判,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婚外他人的关系也是导致离婚的因素之一。从刘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只能证明某年某月某日王先生与他人在宾馆内,并不能证明王先生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故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中要求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王先生不必再对刘女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实习记者刘苏雅j244

来源: http://bj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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