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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违约金开票不开票?

 刘刘4615 2014-11-25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会计业务版

1.见下图

[转载]违约金开票不开票?

下图例子如下:

A:甲公司提供服务,因为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收取违约金10万元,最终交易完成。

分析:甲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

B:甲公司提供服务给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收取了10万元违约金,最终交易取消。

C:甲公司提供服务给乙公司,因为甲公司未如期提供服务,乙公司收取违约金10万元,最终交易完成。

D:甲公司提供服务给乙公司,因为甲公司未如期提供服务,乙公司收取违约金10万元,最终交易取消。

E: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收取违约金10万元,最终交易完成。

分析:A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F: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收取了10万元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取消。

G: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因为甲公司未如期发货,乙公司收取违约金10万元,最终交易完成。有一种观点认为,要视同返利,由乙公司出具红票扣减收入。

不涉及流转税,不需要开发票。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收购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但最终甲公司放弃收购,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分析:股权转让本身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甲公司收到因股权转让而派生出来的违约金也不在缴纳营业税的范围,所以甲公司无需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据。

2.违约金观点集锦(以下观点大多出自视野大咖,名字未列还请见谅):

1.提供了劳务或者货物就产生了应税行为,那么违约金是价外费用;没有劳务或者货物交易之前的违约金,没有产生应税行为也就谈不上开税务发票了。

2.从合同法角度看,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的那个阶段,也即时点不同。从增值税条例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也即性质不同。预期违约未发生纳税行为,也就不承担纳税义务,违约金一定不属于价外费用;而实际违约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3.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违约的,应税行为的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无须开具发票。但要提供给对方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等。

4.收预期违约金是与购销业务无关的行为,不是税法规定的发票应载经济事项,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5. ①、违约金是被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与“价”无关的违约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②、违约金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因其“性质”而不是因其“发生的时点”。收预期违约金不一定不需开正规发票,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价外费用。收实际违约金也不一定就构成价外费用,还要看具体违约金的性质

6. 国合同违约税收处理有风险。对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原因而违约,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7. 企业所得税法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税法上的违约金,不仅限于合同法规范的各种合同、各种形式的违约金收入,也包括金钱和财物,其内涵大于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8. 违约金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构成价外费用,进而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①,有相对应的价款存在。所谓价外费用实质就是因价款而产生的附加费用,具有明显的非独立性。价外费用因价款而产生,以价款存在为前提条件,没有价款就不存在价外费用,没有价款的价外费用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与价款没有任何依附关系的费用不能称之为价外费用,因而也就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课税收入而纳税。也可以这样理解,价款与价外费用同时构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价,只是因为其中部分对价的发生具有特殊性,出于特殊性的考虑才以价外费用的形式出现,但只有价款成立价外费用才存在意义,才能与价款一并产生纳税义务。

②,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有对应因果关系。违约金的取得必须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因为如果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没有对应因果关系,就说明不是因价款而产生,也就谈不上所谓价外费用。

③,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的取得必须是向购买方收取,向其他第三方(具有关联或债务承担关系的除外)或购买方向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同样不构成所谓价外费用。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本文就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违约金收付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的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违约金并非都作增值税、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销售给乙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付货物,乙方于货到之日起30日内付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乙方违约金5万元。则甲方应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上例中甲方违约,没能按期付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违约金收付,税收及会计处理要区别对待

企业所得税法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税法上的违约金,不仅限于合同法规范的各种合同、各种形式的违约金收入,也包括金钱和财物,其内涵大于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仍以上例为例。对甲企业来说,因乙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42735.04元(50000÷1.17),应当按照规定,合并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乙企业来说,因本身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含税部分42735.04元)可以税前扣除。

支付及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计征所得税有依据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情况。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

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跨国合同违约税收处理有风险

对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原因而违约,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的“其他所得”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的规定,将财产或者所得转移到境外,甚至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以逃避纳税义务;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仍规避了居民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明显有利可图。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事实,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境内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居民企业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境内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有无转移利润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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