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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期财商读本:离婚可以,财产留下!

 yezhu8888 2014-11-26

离婚可以,财产留下!

导读

早前,美国石油大亨因婚外情被妻子告上法庭,法官判其要向后者支付近10亿美元离婚费用,轰动一时之余,也让财产分割话题再度火热。除了金钱外,大到公司股权、房产、汽车,小到电磁炉、茶几、火腿肠,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你知道吗?而净身出户、忠诚协议的意义,你又清楚吗?

现实 爱情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开始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剧烈转型,婚姻观念逐渐改变,离婚现象日趋普遍、屡见不鲜。据国家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粗离婚率(一定时期内某地区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自2004年起连续10年都在增长,至2013年已经翻了一番。

离婚率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付出了青春、感情,当然还有财产。而走到离婚这一步,夫妻情断让人遗憾的同时,共同财产分割成为再现实不过的问题。由于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对离婚分割应贯彻的原则作出规定:

财产分割原则

盈科律师事务所陈琛律师提醒,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细分 离婚可分割的财产都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离婚时双方都拥有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力,并不会因为经济收入不对等而受到影响,“全职太太”离婚时也有权力分得另一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具体而言,能够在离婚时参与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收入,包括一些隐性收入,如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广州花都法院曾经审理一起离婚案,判决原告须按照养老金存折余额的50%支付给被告。理由是养老金是因个人工资支出产生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 养老金的取得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不动产。房产是离婚案中涉及最普遍的财产,也是财产分割最为重要的部分。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就其价值对半分割。而如果是赠与房产,该协议则属于一方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在未完成赠与交付或者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同样享有撤销的权利,受赠方不得以此为据主张相应财产。

(3)车辆等价值较大动产。同样的,考虑车辆等较大价值动产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也要看是否婚前购买或婚前完成过户手续。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动产,也应该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

(4)银行存款。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应该平等分割。但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夫妻中有离婚打算的一方,会存在企图隐瞒存款的行为。实际上,夫妻双方有权利了解配偶的银行存款状况,可以持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能够在银行查到对方详细的账户状况。

(5)知识产权收益。有不少文艺工作者或科技开发者,在另一半的鼓励和支持下创造出有价值的成果,实为佳话。但婚姻关系一旦破裂,知识产权收益也是离婚财产分割中重要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6)经营所得收益。除了一般的企业经营权,作为虚拟网店的经营权在实际上也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给予充分照顾。

(7)股权或债权。如果一方在婚前对另一方赠与股权,而且在工商部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如果在婚后分配到的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可以参与分割的。

(8)保险。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分割时的基本原则是,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获得的保险金,也要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离婚财产分割情况繁杂,细分下来,远远不止以上类别。陈琛律师提醒,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并收集好相关财产证明。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

支招 保护自己,让爱的承诺有法律效力

很多夫妻会私下签订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也就是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经济赔偿为责任形式的协议。但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既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同时也规定了夫妻可以就双方各自所有及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因此,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

面对着法律的不明确、判决结果的多样性,《忠诚协议》条款中每一字一句的设计就显得举足轻重了。那么,如何能使《忠诚协议》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力呢?陈琛律师给出下列建议:

忠诚协议

婚前财产公证或签署忠诚协议并不是有钱人的“专利”,对于所有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普通百姓来说,资产都是不可避免的方面,何必羞于启齿?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双方,拟定一份平等有效力的协议,对于保障自己和另一半未来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促进夫妻更加坦诚相处。

借用《离婚律师》的经典台词——“《婚姻法》不保护爱情只保护财产。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选择,婚前普法很重要。” 尤其对于女性来说,在婚姻生活中往往承担着更多的家庭义务,更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接受夫妻离婚时财产对半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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