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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minban 2014-11-26
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作者: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赵爱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既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新要求,也是组织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教育培训、用人导向、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的新常态。

抓好“必修课”,增强党员干部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法治教育,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素养的“打底工程”。《决定》提出,“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抓好这个“必修课”,关键在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一要完善培训内容。在加大宪法法律培训权重的基础上,把坚定法治信仰、培育法治精神摆在突出位置,像抓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作风教育那样抓细抓实。二要创新培训方法。强化问题导向,抓住法治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关键问题、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式、案例式、现场式培训,理论联系实际,强化能力训练。三要健全配套制度。把党员干部参加法治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法治素养任职资格制度。

立好“风向标”,优先把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用起来。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具有“风向标”作用。《决定》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贯彻这个要求,需突出把握两点:一是考察要力求全面真实。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是底线要求、难以量化,必须把正向考察与反向考察结合起来,把8小时以内依法办事与8小时之外遵守法律的情况综合起来,实行360度考察,把耳朵伸得更长一些,把眼睛擦得更亮一些,把情况了解得更全面一些,防止考察失实、失真。二是要依法依规选人用人。坚持公道正派、以“法”服众,把依法依规的要求落实到选人用人全过程,严格按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严格按原则办事、按纪律办事,敢于较真碰硬,决不让守规矩的干部吃亏、让不守规矩的人占便宜。

用好“指挥棒”,推动党员干部投身法治实践、促进法治建设。投身法治实践、促进法治建设既是党员干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这既需要党员干部主动作为,也需用考核这个“指挥棒”来推动。《决定》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落实这个部署,首先要把法治建设成效评估纳入政绩考核评价的大系统中,并适当增加权重系数,以凸显其导向作用。其次要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设立科学的、可操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再次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干部任用、选拔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不合格的要批评教育,甚至调整岗位。

念好“紧箍咒”,以更严的党规党纪督促党员干部依法用权、依法办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运用党规党纪从严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既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根据形势变化,以党章为总遵循、总规矩,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一步把制度的网织密、编实、扎紧,以制度的刚性要求保障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管理。另一方面,要以铁的纪律抓好制度规定的执行,决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尤其是组织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较真碰硬地管,做到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督促党员干部杜绝为所欲为、胆大妄为,严格依法用权、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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