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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简介

 昵称503199 2014-11-27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原贪污贿赂检察厅内部设立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处。1995年,更名为反贪污贿总局贪污贿赂犯罪预防中心。随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在反贪污贿赂局内部设立预防机构。

1998年,河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检察机关将预防机构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实践表明他们的做法更有利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近年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贪利性职务犯罪与渎职性职务犯罪相互交织的特点越来越明显。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必须与惩治、预防渎职犯罪结合起来。基于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前,各省(市、区)检察院和地(市、州)级检察院基本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处),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也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科、室、局)。在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格局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规定;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工作计划、规定;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承办其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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