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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冀建质〔2014〕97号)

 神州国土 2014-11-29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强化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简称“8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授权书式样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中提供的式样,承诺书式样执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二、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8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监督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八大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严格把关,切实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落到实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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