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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安全责任险,这个短板补得好

 nizijun 2014-11-30
博议:试点安全责任险,这个短板补得好

  □堂吉伟德

  28日上午,北京市安监局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新闻发布会,北京部分企业将试点推行安全责任险,对社会公众最低赔付80万元。(11月28日《法制晚报》)

  所谓安责险,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所购买的保险,如同交通安全中的保险一样,具有第三方支付和赔偿的功能,不但化解了企业的赔偿风险和压力,也使得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伤害人员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足额的补偿,避免“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此险的好处不仅在于事后之补偿,还有事前的防控和事中的监督。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之间已然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但由囿于各自利益的考量,又会互相监督和促进。假若因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一购了之”而不作其他措施安排,那么就会风险高发和事故频发,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反之,若是企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有力,事故率较低或者出现零事故,那么保险公司的获利空间就大。基于此,保险公司势必会建立一整套的约束机制,对投保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促进。

  以汽车交通保险为例,若是车主在一年内做到了“零赔付”,那么下一年度的保险额度就会出现递减,时间越长则递减的比例越大,反之则是对缴费基数进行增加。在安责险上同样如此,对于出现事故较多的投保企业,完全可以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安全生产要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除了政府行政监管的促进,还应通过商业保险等措施的补强,让更多的第三方监督和促进,或可达到“民间自为”的理想化状态,既可以给大包大揽的政府机构松绑,又可以优化社会治理的结构,丰富治理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投放安责险似乎日益具有常态化和普及化之势,比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就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今后包括安全责任险,公共责任险都应当更加普及,并推广到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各个领域,以便建立市场化的事故预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有了更加明晰而严格的主体责任与风险分担机制,那么社会共治也将实现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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