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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ouncil线上讲座】国税总局权威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吕佩芬 2014-11-30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 明确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 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 明确与现行加速折旧规定的衔接

  • 明确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

  • 明确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 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 加速折旧的后续管理要求

【“75号文”电话会议要点回顾】

1. 如何理解第三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5000元的规定,强调是企业持有的,没有对取得时间进行要求。根据该条款,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已购入的原值不超过5000元已计提部分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未来将要购入的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 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六大行业?


这六大行业是按国民经济分类来划分的。至于企业自己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六大行业的企业呢?目前税务部门内部倾向于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来判定,比重可能设定为50%、60%或70%。具体有待总局出台进一步的文件进行规范。


3. 如何理解“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关于“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我们认为可能按照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的口径。如果不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标准,但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的口径,也是符合要求的。


4. 如何理解“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定资产,目前我们了解到税务部门内部倾向于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访谈实录】


1. 问:75号文对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如何定义的?


答:75号文规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小微企业,放宽到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共用的程度须依据实际中的经验来把握。


2. 问: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入的设备才能享受折旧,企业设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会计政策上是不区分年限的,意味着同类的资产中,一部分加速折旧,另一部分按原来正常的去折旧,企业只能手工进行调整吗?年度汇算时,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量度很大,但按照跨境政策,只能做一次性调整,通常不能按期限去区分两部分。


答:不能把每年买的设备都放在一起,要按年度区分。75号文中: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只有对5000元的固定资产没有时间限制的。前两项政策对固定资产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要求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见,针对的是增量,而不是存量。


如果贵司以前没做固定资产处理,就不必做了。以前已经做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比如2013年以前,那么对此的处理办法是:


第一,不追溯调整,去年购进的5000元以下的设备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今年肯定有折余的部分,可以对2014年开始继续对折余的部分做固定资产管理。前提是资产原值是在5000元以内。对企业来讲,相当于这部分的固定资产没有享受新政策。


第二,企业也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方法采取资本化的处理方式。


请最后以文件为准。


3. 问:实验室采购了一批用于研发的设备,但不是所有的研发都会被立项,这种情况符合75号文的要求吗?


答:在所得税上关于研发费用的口径有两个:第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研发费用归集和八大类的归集;第二,判断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中的研发投入的判定标准。只要符合这两个口径之一,就属于研发投入。


财务制度上也有研发费的口径,194号文中的企业核算角度的研发口径比目前所得税的这两个口径要宽一些,但是目前口径上有些地方不一致。税务局倾向于按现行所得税法或相关规定中提到的研发费的口径来把握,也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技术企业中的研发费的口径。


企业追问: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的判断标准是掌握在税务局手中吗?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研发立项不完全由税务机关来判定,可能还须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方面,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比仅仅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口径大很多。


4. 问:我作为出租人,把租赁物租给承租方,最后我出于一些原因把租赁物收回来,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来核算,这样不算是购进吗,也不享受加速折旧?


答:融资租赁的情况下,通常资产到最后可能要过户、转移。您这种没有资产没有发生转移的情况可能是融资租赁的例外情况。而且,即使是正常的融资租赁恐怕也不算是新购进。


5. 问:通过特殊重组的合并或分立或收购来承接资产所有方的资产,是否适用75号文中固定资产购进的概念?


答:单纯从字面了解,购进是指货币资金的购入,重组、投资投入、融资租赁应该是不属于购进的,最后以文件为准。购进有宽口径和窄口径之分。从广义来说,反正都转到企业名下的固定资产了。


企业追问:包括用股权、货币或者其他的一些经济利益进行购入吗?


答:这种情况不应该用“购进”的字样,而是在财税文件里用“取得”,最准确的说法是“拥有”。“购进”是一个窄口径的概念,“持有”的口径相对宽一些,只针对5000元固定资产。5000元是指买入时的价值。


6. 问:75号文没有对第三条的“当期”作出规定,企业可以自己选择吗?比如,可以在今年11月进行一次性计入,也可以在明年或者其他我自己选择的期间去进行一次性计入吗?是不是到新的一年开始的时候,再一次性计入会更好?


答:这个要看将来的文件。不应该进行人为选择。比如,现在快到年底了,2015年开始计入当期成本,是可以的。明年不计入,后年才开始计入当期成本,这就很怪异,但是也没有文件规定这不可以。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或者不享受,先享受或者后享受。


企业追问:新的政策出来后,在汇算清缴时,出于各种需要,包括统计、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可能最后会出现类似于清单申报的备案要求?


答:有可能,税务局正在考虑中。比如,企业须以被查清单应对资产损失的审批或者用于对外披露,这是出于统计和掌握情况的需要。


7. 问:在跨境政策或者会计不作变更的情况下,会计依旧保持原来的折旧年限吗?只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考虑一次性进费用,有税会差异,这可以被接受吗?


答:现在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因为,企业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有自主权,还要符合税法的要求,从税收角度看,税会形成的差异可能是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调整(调增或调减)。税法可以不受会计法的制约,但是如果做硬性规定,似乎会有问题。目前财税文件没有对税会差异作出回答。还是以将来的文件为准。


8. 问: 5000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如果公司采购的是二手设备,按照设备净值入账,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费用待遇?


答:应该可以,因为设备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税法并没有规定是新买的设备还是二手的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费用待遇。

9. 问:有些企业将软件视为无形资产,有些企业将软件视为固定资产,那么当企业将软件视为固定资产时且价格小于5000元吗,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进行一次性费用化?


答:如果软件是按照固定资产处理的,原则上企业可以将软件进行一次性费扣除。但是企业将软件视为无形资产时,只能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进行。


10. 问:新增固定资产以到货时间为准,如果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2013年到货,但是固定资产实在2014年安装,并且对方开出的发票时间也是2014年,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认新增固定资产的时间?


答:由于开出的发票时间是2014年,新增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应该是与发票时间保持一致。

11. 问: 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在年度末向税务局进行清单申报,还是企业可以自行将固定资产费用化?


答:是否需要在年末进行清单申报,企业需要进一步关注税务局的管理规定。但是企业应该留存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12. 问:某公司受托研发,并且购买的固定资产全部用于研发,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75号文的第二条?


答:75号文对于研发的定义口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致,因此,这种受托研发不属于研发范畴,不适用于75号文第二条。



【关于F-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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