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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案件违法所得及广告费计算方法

 昵称19381764 2014-12-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

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准确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者、广告发布者违法活动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加以规定。

一、   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

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

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

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

        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示如何计算其它广告违法非法所得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件中的“直接成本费用”的理解。该文中提到的“直接成本费用”,是指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

1998年5月29日

                  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
收取
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第8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工商广字(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主委托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广告发布费的权利。广告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广告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广告费,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广告费时,其广告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

“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的请示》[苏工商(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违法所得”与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件中的“非法所得”涵义相同。

     

                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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