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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龚蕾馆藏 2014-12-02
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原作:龚蕾


    看到文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去年,在米塞斯日报上翻译过一篇文章,美国经历了几次严重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时,多数投行业务几乎不存在了,银行印钞,信贷增长过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允许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活动,换句话说,允许银行承担赌博的风险。也即是说,允许银行从事更大风险的赌博,并赋予风险权重,然后,这些风险活动进入实体经济。

    理由有两个:第一,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采取的危险赌博之一,储户为自己的钱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票据,一旦银行陷入困境,出现不良贷款,储户可以把钱从银行取走,银行挤兑或许是一件好事。

    第二,全球各国债务情况不同,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存款保险是自由市场的产品。存款保险制度是确保银行可破产。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波动加剧,一些国家或地区频频发生金融危机。金融体系发展市场化,国际进程不断加快,金融产品越来越多,除了规模比较大的银行外,许多中小银行或地区银行纷纷成立,存款保险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改变对银行的传统一些认识,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不好的企业可能会破产,而银行也有可能存在倒闭风险。

    最高赔付限额是50万元,对大客户储户来说,现在可能会分散存款,转移集中在一家银行的大数额存款。从市场自由经济角度,也更有利于分散与降低银行潜在风险,其实,更有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笔者有不少同学毕业后去了银行做前台工作,听同学说,有个别银行存在这样内部规定,就是说,如果你成为某家银行的职员,就必须在这家银行存款,并且存款数额要求达到多少以上。也是某银行为了揽储的对内部职工的内部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各家银行在市场中竞争更好,更有利于优胜略汰,那些服务好、产品好、顾客受欢迎的银行将会发展更好。相反,坏账太多,不良贷款太多,经营不下去的银行有可能面临风险增加。从宏观金融体系角度,与其说,存款保险是允许银行破产,不如说存款保险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稳定金融体系。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一点儿不全不足想法,欢迎指导欢迎交流。)
参考文章:
1、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是确保银行可破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4885520101ngv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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