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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igepss 2014-12-02
二、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城市医疗救助是2003年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新工作。按照民政部今年试点,探索经验,2005年逐步推开的要求,为争取工作的主动性,省厅决定由全省34个市辖区和16个县级市以及已经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15个县承担起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任务。自接到此通知起,即开始试点的各项工作,争取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接受省里的验收。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要借鉴我省农村医疗救助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对接。在救助原则上,要坚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低标准起步,保障重点,分类施救,稳步推进;在救助对象上,当前主要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未进入城镇医疗保险的并患有大病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成员;在救助方式上,目前只对因患大病自负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并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直接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内;在救助程序上,采取本人申请,居委会调查、评议、申报,街道乡镇审核和区(市、县)民政局审批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和三榜公示;在救助资金的筹集上,要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多渠道筹集;在推进方法上,先选择1-2个街道或乡镇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面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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