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四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十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的机关、组织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并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理情况的答复应由承办机关、组织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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