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田中人612 2014-12-04

第一章 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党员二人的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不断提高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本党优良传统;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八条  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党员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是: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第十二条  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三)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四)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应当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