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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2014-12-06 | 阅:  转:  |  分享 
  
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指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最长应为一年。超过法定一年期间才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时效其期间的计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其申请仲裁权,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此之有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不能计算在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之内。

对于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是否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均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因此,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也应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具体计算的仲裁时效期间时,劳动争议当事人知道或者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计算在内,而因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就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次日开始算起。同时,如果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也包括休息日),例如元旦、春节、国庆节、星期日等,则以节假日、休息日等后的第一日为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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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丝语阁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