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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方今11 2014-12-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发展迅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2000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2619亿元,由建筑业直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20536亿元。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持续增长,城市建设、住宅建设也形势喜人。人民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有些地方建设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如重庆綦江大桥、云南昆碌公路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恶性工程事故和火灾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对于这些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家领导同志都作过专门的重要批示和讲话。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家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大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必要和关键的工作依据和条件。

从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属性,即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在随后的十年期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准中的条文就有15多万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标准规范本身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技术的结晶。通过把这些成熟的、先进的技术和客观要求制定成为规则,指导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避免受到自然的惩罚。标准在制定中通过严格程度不同用词来区分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在内容上面既有强制性的“必须”、“严禁”,也有推荐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为此我们对当时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此建设部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已经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进行摘录。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了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工程建设执法的依据。近年来每年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大家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第一、近年来,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建设部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修订的规范,规范更新率达到了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在2000年版本的摘录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一些摘录的条文还不尽合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建设部决定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修订。这项修订工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定制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保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了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度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制性条文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和安全的作用。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建标(2002)219号发布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2009版《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规定。《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条例》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开始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二)、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体制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式下,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活动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建设领域中的技术要求法治化,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没有被技术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可自愿采用。这套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为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时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这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技术领域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运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向技术法规过度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志着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而且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今后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改造,将会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

(三)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依据。

我国从1999年开始的连续四年建设执法大检查,均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检查组联合检查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一些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虽然表现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违反标准的规定,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的。反过来,如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的现象。今后,不论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设工程都要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使建筑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四)制定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举措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消除贸易壁垒而制定的一系列协定,我们一般称为关税协定和非关税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作为非关税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作为三大技术贸易壁垒。根据我国多次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我国指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是等同的,我国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等同的。技术法规是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文件,技术法规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必须执行;技术标准是竞争的手段和自愿采用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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