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村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审计。 第三条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给予的货币补偿。 第四条 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专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审计工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审计计划,依法审计;上级部门要求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审计申请的,应及时组织审计。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审计内容包括: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在集体和农户之间分配情况; (二)被征地农户土地征收补偿费兑付情况; (三)留归集体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执行情况; (五)有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农经部门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工作完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当做出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发现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农经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各级农经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农廉办、农经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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