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艺术史中,“抽象艺术”一词被发明和反复使用,但实际上“抽象艺术”根本不存在。 关于“抽象艺术”一词的发明者,有很多版本,有说是英国的爱德华·卢西——史密斯,有说是荷兰人凡·杜斯堡,有说是法国哲学家W·沃林格。在西方现代艺术史中,康定斯基被看作是最早的抽象主义画家,其他还有马列维奇、李西茨基、米罗、蒙德里安、塔特林,而布朗库西、戴维·史密斯、罗斯扎克、本·尼克松、赫普沃斯、查德威克……则被称为创作抽象雕塑的代表人物。
实际上,“抽象”只是一种思维方式。写实性表现、夸张性表现、装饰性表现都是艺术表现的方式。具象的、写意的都是艺术表现的手法。而唯有“抽象”,因为它是人们认知事物的一种思维方式,而非表达方式,更不是艺术表达方式,因此它不能创造出艺术。
科学实验已经证明,人的大脑具有两种思维能力和方式:一种是形象思维,一种是逻辑思维——即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充分运用人的感性和想象力,注入人的情感,创造出形象表达的东西——艺术;抽象思维是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方式在个别的表征现象中,抽象出内在本质即规律性东西——科学(也包括科学的科学——哲学)。当然,人在面对客观事物时,其思维过程中不可能只运用一种思维方式而不运用另一种思维方式,实际上两种思维方式是经常交叉使用的,但由于其功能和要达到的目标不同,最终还是要以某种思维方式起主要作用,也就是说艺术创作主要依靠形象思维,而科学研究则主要依靠抽象思维。说到这里,就有必要再一次界定一下艺术与科学的区别。科学是以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目的,它更趋向于满足人们生存的物质需求。而艺术是以抒发人的情感,创造出审美的对象,满足人们精神的需求为目的。它们都是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和方式,但二者又截然不同,互相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
比如说人类所创造的各种艺术形式,如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电影、文学、诗歌……无一不是客观事物对人的影响,而又通过人的感受、认识,加入情感、思想和审美追求以后以形象思维的方式而创造的艺术形象。至于这“艺术形象”生动与否、感人与否、艺术表达水平高低,都只是一个程度问题,但它确是创造者形象思维的结晶,而不是抽象思维的结晶。而抽象思维能产生什么成果呢?那就是透过表面现象对事物本质的分析、判断和界定,并以定义和概念的形式表示出来。比如数理逻辑概念,比如A事物、B事物、张三、李四、王五……或者对事物的数量进行精确表达,如1+1=2……或者探求事物构成的原理和发展的规律,如自然界一天、一年将会出现的规律性变化,或某些科学原理、公式等等。总之,凡是对事物原理与规律的分析和探究,都是通过抽象思维(逻辑思维)来完成的,它所得出的结论、定义和概念,包括对其表述所发明的符号,都不带有思想情感和审美特征,因此也就自然不是艺术创作和艺术形象,它只能是科学而不是艺术。
有的人说,“抽象艺术”在人类早期就已产生,比如人类所创造的建筑就是抽象艺术;有人说抽象艺术发生在西方,它与西方人的哲学观念和思维表达方式紧密相关,即中国从来没有抽象艺术,需要向西方学习;也有人说,中国早已产生抽象艺术,举出的最早例证是6000年前半坡彩陶上的“人面鱼纹”图案和中国的书法。当然还有人举例西汉霍去病墓石刻的……实际上,以上观点和举证都是站不住脚的。建筑是不是“抽象艺术”?当然不是。首先,人类最早为栖身而挖的洞穴只是为了实用,包括后来出现了地面茅屋,虽有一定样式,但也纯粹是为了生存和实用功能,并不是审美需要,它不可能是艺术,更不可能是“抽象艺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在自己的居住房屋建造中融入了审美追求,创造出具有美感造型的建筑样式,便出现了建筑艺术。建筑艺术是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和审美理想在建筑形式上的反映。它们将组合、造型、比例、色彩、装饰等语言构成了建筑艺术的“形象”。因此说建筑艺术也是具有审美价值的造型艺术,而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说音乐是抽象艺术,其理由和根据是音乐用旋律和节奏表现,没有形象的特定性和具体性,因此就认为音乐是“抽象艺术”。实际上音乐同样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如旋律、节奏、音质等表达思想内容、情感和创造艺术形象,不论这种形象具体与否,它都能在我们的感觉中有所感受和体会。它尽管不具象,很含糊和朦胧,但它依然属于艺术形象表现——音乐形象。
中国的仰韶文化中的人面鱼纹造型,既然已称之为“人面鱼纹”,可见形象已清晰可辨,更不应归之于什么“抽象”。霍去病墓石刻只是运用了写意的手法或简约的手法,并不是抽象的表达,也不是“抽象”雕塑。至于中国的书法,从最早的象形文字开始,就已是形象的,而不是抽象的,无非是形象的简化而已,形象的简化是不能称作抽象的。当然不是说没有抽象的文字,比如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符号,再比如西方文字中A、B、C、D这些应用性符号……包括中国文字发展到后来纯粹成为实用性表述符号,就不属于艺术了。假如将这类文字符号重新进行审美性设计和创造,增强了其审美性,也自然有其造型和形象,就应该属于艺术。比如中国的书法是以文字书写为表现形式,但由于对文字内容理解的不同,以及每个书写者的书法功力、修养的差异,在书法中所追求的章法布局、快慢节奏、疏密安排、刚柔枯润、点线趣味就形成了个性化的表达,而不是统一的标准化模式,这就将中国的文字书写变成了书法艺术。书法艺术实际上也是“艺术形象”的创造,不是“抽象艺术”。至于在近现代艺术史上被冠之以“抽象艺术”的作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实际上都只不过是一些变形、夸张、解构重组的形象表达,与“抽象”不是一回事。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艺术的“形象”,不能因为作品中运用了非写实性的表现方式,所表现出的形象不是具象性写实,就称之为“抽象”,把运用了大胆夸张、变形、装饰、分割重组的手法而创作出的艺术作品就认为是“抽象艺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具体看一看所谓抽象绘画的代表人物康定斯基的绘画作品《光之间,第559号》《构图九,第626号》难道不是“形象”的吗?布朗库西的《吻》《波嘉尼小姐》《无尽柱》等作品不是“形象”的吗?如果把夸张、装饰、变形就称为“抽象”或者认为非具象就是抽象,那便是对抽象的误解。实际上,有不少人在自己的文章中都强调:抽象不仅仅是形式,抽象是一种思维。我们不能把艺术的形象表达局限在是否写实,是否具体逼真,若如此,世界上百分之八十的艺术作品都成了“抽象艺术”了。
中国首届抽象雕塑高级研习班的教授、美国北卡罗纳大学的Billy Lee先生关于“抽象雕塑”的一段论述说:“抽象是一种现代观念,它是非描述性的,是从众多的事物中抽出本质的特征,而与此同时又在质疑何为本质。”这其实恰恰适用于科学研究的本质和特点。他还讲述道:“雕塑有其固有的艺术语言,诸如空间、形式、重力、结构、张力、比例、外观、肌理、光感和内在力。我们学习并运用雕塑这一语言去表达和交流我们对世界的想法和观点。其实,当谈及‘具象’或者‘抽象’的时候,我认为它们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它们都是在表达观念、想法,也因此二者都是抽象的艺术。”这里所谈的雕塑艺术语言在“表达和交流我们对世界的想法和观点”这一点上,我认为与“抽象雕塑”一词出现之前的雕塑语言表达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且Lee也坦言二者“没有区别”。我认为Lee的看法是客观和准确的。
既然艺术是人们通过形象思维,以生动的、有意义的形式表达作者的认识和情感,以审美的形式——这形式其实就是作用于视觉、听觉、知觉的艺术形象来传达思想和情感,那么,艺术作品就是艺术形象的创造和表现。“抽象”是一种逻辑思维方式,它得出的只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并给以概念和定义,它其实并不需要给人们提供审美的对象,所以,“抽象”不会产生艺术,也就根本不存在“抽象艺术”。(转引自《美术》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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