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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不敢轻言离婚

 贝奇的图书馆 2014-12-13
古人不敢轻言离婚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放妻书”内容大体分为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状况,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喜欢”,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夫觅上树,千世同欢;妇聘豪宗,鸳鸯为伴。”
    在离婚书末尾,也有注明给女方赡养费的。由于离婚关系涉及双方家族,所以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遵从“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离异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据《白居易集》记载,某农夫在田里耕种,妻子在送饭给丈夫时,在路上遇到自己饥饿的父亲,于是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尽管丈夫希望妻子能尽早送饭,但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马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况更为少见,这是收到经济因素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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