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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难度】从囚服、光头到杀威棒,“法治国家”就是这么任性

 牧心小憩之 2014-12-14





不少改革措施、地方实践,并不违背现有法律,反而是对法律的遵奉与回归,比如庭审去囚服化,再比如此前乌坎基层选举。同一个事物、制度或习俗,革除之,不违反现行法律;固守之,貌似也不违法。如此咄咄怪事盛行,正是改革困境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进步的阻力所在。

(周星星审案威风八面。)

难得有件好事,这应该算一件。日前,深圳市中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共同会签《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宣告刑事案件被告人与上诉人均需穿便装出庭受审。这也就是说,在深圳各级法院,嫌疑人出庭从此告别带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了。

按理说,这不能算是什么大事,更不是难事。但之所以还被当做新闻爆出来,却正是因为这么简单的事情,其他地方依然少有能真做到的,甚至还有此前曾经宣示要做到,后来又不了了之的。比如厦门中院,早在2006年就出台此措施,但在近年来却又戛然而止,原因不明。而说它简单,则是因为即便禁止着囚服出庭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要求,但在全国各地却并不少看到,只是配享此待遇的人群界限泾渭分明,多是曾经行政级别不低的公职人员。


(某人在某国法庭出庭受审,穿着自己的服装,看起来很自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深圳中院在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日”之际开始推行的这一改革,依然值得手动点赞。此前一年,河南法院系统亦已推行这一去标签化的庭审改革,包括了去囚服、去戒具、不剃头等多项措施。

囚服应当被从法庭上赶出去,这本是无须多言的法治常识,也是法律部门忠实于宪法法律所必须要坚持的底线之一,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起码颜面。公民在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的每一分时间,都应该被法律所平视,而不能有任何区别对待,更不该有虐待。囚服、戒具、囚笼这些显性歧视之外,是否充分尊重公民的辩护权利,是否在证据搜集及至庭审的过程令执法者收敛暴虐,要比去囚服的改革更难,尤其是连小小的囚服改革都一波三折的情况下,改革的难度所在,可见一斑。

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992年的一份“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里,给在押人员穿统一式样的服装,目的在于“便于区别和管理”,但同时禁止在服装上印制类似“囚”、“犯人”等侮辱性的字样与图案。不过现在通行的作法,则是“某某看守所”的简称标识以及统一服装颜色。羁押场所统一着装是为了便于管理,嫌疑人出庭依然统一穿这种歧视性服装,且风行全国成为一种惯例,不仅是执法惰性,事实上这样做的动机中,本身就有立威、羞辱、有罪暗示的成分。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靠的是司法的秉公、中立、专业裁量,而不是其他,更不会是这种低劣的伎俩。问案前先打“杀威棒”的时代早过去了,法治国家连一点这种残余痕迹都容不得。

但凡改革,意在革除旧有不合理的各种制度措施,多面临一些潜在法律风险,那就是新改革遭遇旧制度,甚至明显违反现有法律。前前后后几个地方的庭审禁穿囚服改革,令人诧异的一点在于,这个新改革尽管应者了了,甚至不乏无疾而终,但却并不违背现有任何法律规定。不仅禁穿囚服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更不可思议的是,被不少地方视为“断断不能废”的囚服出庭陈规,本身反倒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是改革进入新阶段后的新要求,一则是将重大改革决策及时转化为立法,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推进。而另一方面,不少改革措施、地方实践本身,可能并不违背现有法律,反而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严格遵奉与回归,比如庭审去囚服化,再比如此前的乌坎基层选举。

(台词,注意他的台词!)

奉法者、践行法律的公民、地方,不能被视为异己,更不应反而步履维艰。对于此类重申和忠实践行法律的改革尝试,迫切需要在中央层面有强力的支持,并为其在全国范围的推开清理障碍。而不少障碍的存在,无论来自观念,还是被固化的部门利益或便利,都缺少来自法律的否定评价,那种不容置疑的、明确的否定评价。此刻,也正是激活违宪审查机制、启动相关诉讼的契机,国家宪法日从观念到行为,由此起步亦大有可观。

同一个事物、制度或习俗,革除之,不违反现行法律;固守之,貌似也不违法。如此咄咄怪事盛行,正是改革困境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进步的阻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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