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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汝璈是怎样死的

 齐鲁生 2014-12-15
梅汝璈 其人2006年09月20日 星期三 21:52 梅汝璈(1904~1973),字亚轩 。出生在江西南昌朱姑桥梅村,自幼聪颖好学,少年时代的梅汝璈在江西省立模范小学读书。因父亲梅晓春家教极严,梅汝璈每日必须早早起床到外面拾猪粪牛粪,作为农田的肥料。每日出门拾粪时,他总要带本英语书,一边拾粪一边苦读,常常到了忘我的境界。 12岁那年,梅汝璈小学毕业,旋即以优异成绩考取清华留学预备班(清华大学前身)学习。在此期间,梅汝璈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1] 1924年清华毕业后,梅汝璈赴美国留学。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梅汝璈曾与冀朝鼎(1903—1963)等同学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北伐革命行动。1929年春,他在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到中国。[2] 回国以后,考虑到山西大学历史悠久,而且与清华大学同样有“庚子赔款”的渊源,有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融会贯通的特点,加上梅汝璈的同学冀朝鼎的父亲、时任山西省教育厅厅长的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冀贡泉(1882—1967)的邀请,到山西大学法学院出任教授。任教期间,梅汝璈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还经常以清华人“耻不如人”的精神勉励学生。他谆谆告诫同学们:“清华大学和山西大学的建立都与外国人利用中国的‘庚子赔款’有关,其用意是培养崇外的人。因此我们必须‘明耻’,耻中国的科技文化不如西方国家,耻我们的大学现在还不如西方的大学,我们要奋发图强以雪耻。” [3] 由于山西的土皇帝阎锡山(1883—1960)“闭关锁省”,不知“明耻”且“夜郎自大”,因此,四年后即1933年,梅汝璈又应聘到张伯苓(1876—1951)担任校长的南开大学任教。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南开迁往昆明与北大、清华合并成立“西南联大”。梅汝璈途经重庆,应当时担任教育部次长、在中央政治学校兼职的清华校友顾毓琇(1902— )的邀聘,担任中央政治学校的法律系教授。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梅汝璈回到上海,出任复旦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在此期间,他还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职务。 在以上各校中,梅汝璈主要讲授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教书之外,他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等职。 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梅汝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审判结束后,由于美国的操纵,法庭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先后分两批将剩下的42名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释放。这样,1948年12月以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已无事可做,各国法官只得纷纷返国。 虽然在东京审判的两年半时间里,梅汝璈作为法官享受着丰厚的待遇,但他常常从报上看到国内“内战”的坏消息,因此,对国民党政府非常失望。在这种情况下,当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明令公布梅汝璈为行政院委员兼司法部长时,他在东京公开声明拒绝回国赴任。更使他感到怨愤的是,蒋介石反动政府仰赖美国鼻息,非但不向同盟总部提出引渡日本战犯之要求,反而在1949年1月26日上海解放前夕,竟然把在中国创造并推行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的日本战犯冈村宁次(1884—1966)宣告无罪释放了。[4] 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继解放后,梅汝璈由东京设法抵达香港,与中共驻港代表、清华校友乔冠华(1913—1983)取得了联系,秘密由港赴京。到达北京的第三天,梅汝璈便应邀出席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成立大会,周恩来在会上介绍:“今天参加这个会的,还有刚从香港回来的梅汝璈先生,他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梅汝璈的心头激起层层热浪……。[5] 1950年,梅汝璈担任外交部顾问。195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此后,历任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57年“反右运动”时,梅汝璈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严重的批判。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时搜出那件他曾在东京审判时穿过的法袍,如获至宝,以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动历史问题的确切证据,并试图将其烧毁。但梅汝璈对此有理有节地应对抗争,并进行了巧妙的周旋,从而保存下了这件历史的珍品。[6] 1973年,梅汝璈在饱受摧残之后,怀着对亲友的眷恋,对“文革”的不满和厌恶,对未能写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巨著的遗憾,在北京与世长辞,默默地离开了人间,终年69岁。[7] 梅汝璈的主要著作有:《现代法学》(上海新月书店1932年)以及《最近法律学》、《法律哲学概论》,用英语撰写的著作《中国人民走向宪治》、《中国战时立法》,等等。论文主要有:《训政与约法》(1930年)、《盎格罗·萨克逊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审制》(1931年)、《中国旧制下之法治》(1932年)、《中国与法治》(1932年)、《现代法学的趋势》(1932年)、《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1933年)、《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篇之批评》(1933年)、《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秩序》(1933年)、《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1935年)、《宪法的施行问题》(1935年)等,[8]以及东京审判结束时发表的《告日本人民书》(1948年12月2 日载于《朝日新闻》),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此外,他于50年代还撰写了《制定侵略定义的历史问题》、《世界人民坚决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和约》、《战争罪行的新概念》等论著。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由其亲人梅小璈整理后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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