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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撤销赔偿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吕佩芬 2014-12-16

诉请撤销赔偿协议 法院不予支持

课题组电话:025-587855888188 or 139 1389 0720(喻)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后赔偿方欲反悔,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贾某与何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了何某死亡,经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此后原告与何某的近亲属即3个被告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100000元作为何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原告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而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知道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即原告不负责任,死者何某负全部责任。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违反了自愿的原则。原告陈述的重大误解事由系保险公司承诺可赔付该两份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事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至于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 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来看,构成显示公平不仅要在客观上存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显不对等而致使利益严重不均衡的结果,而且在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上要求一方当事人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签订的,并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原告没有经验的情形下签订的,因此并不符合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条件。原告主张涉案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故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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