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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知识

 法律专线419 2014-12-18

 水上交通事故指:

  (1)碰撞事故;

  (2)搁浅事故;

  (3)触礁事故;

  (4)触损事故;

  (5)浪损事故;

  (6)火灾、爆炸事故;

  (7)风灾事故;

  (8)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申办对象资格:

  舶舶、排筏、设施在我省辖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内24小时)内向海事机构书面报告。



 申办材料:

  (l)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签证簿、船舶检验证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或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鉴定、检验报告和其它证据;

  (4)保险文书、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

  (5)海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l、立案受理;

  2、事故调查;

  (1)及时准确、全面收集事故信息和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

  (2)初步了解情况;

  (3)收集与事故情况有关的一般资料;

  (4)聘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

  3、事故处理;

  (1)全面分析事故原因;

  (2)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

  (3)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填写结案报告。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其他由有关水上安全主管机关公布的港航规章以及交通管制、航行避让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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