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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老者杀人可以不偿命

 杂货店伙计 2014-12-19

 

中国古代,以孝治天下,反映在律法方面,则是老人享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豁免权。

 

早在先秦时期,五种最为严重的刑罚——墨(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掉鼻子)、剕(砍脚)、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都不能在老人身上施行的。周代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盗窃罪,要与有爵位的人犯此罪一样,不能惩罚其做奴隶。而且,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只要不是亲手杀人,都可以获得赦免。

 

春秋时期,齐国规定对老人不能施加刑罚。战国时期,改革家李悝在魏文侯的鼎力支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在《法经》中也有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即六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可以适当地给予从轻处罚。

 

西汉早期,惠帝(前195—前188在位)刚即位,就下令,七十岁以上的老者如果犯罪,只对其执行劳役刑,而对肉刑和毛发刑这两种非独立适用的附加刑,不得执行。很显然,肉刑就是对肉体的惩罚,对身体的伤害太严重,基于尊老的原则,可以免除;而毛发来源于父母,古代人特别重视,剔除毛发,就是剔除父母在子孙身上留下的烙印,所以当然不能使老人受此有损“父母印记”的刑罚。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社会上孝文化的不断深入,法律对老人比之前更为宽宥。汉宣帝(前74年—前49年在位)时期,朝廷下诏规定,如果父亲隐匿儿子的犯罪事实、祖父母窝藏犯罪的孙子,只要其包庇罪不是严重到判死刑的程度,都可以上报朝廷的廷尉(管理司法的最高官员),申请赦免。

 

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皇帝再次下诏,年满八十岁的老人除了犯诬告、杀伤人等较为严重的罪之外,都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而且,这个诏令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赦免老人的理由,即老人“血气既衰,又无暴逆之心”。

 

汉成帝建始元年(前32),规定孤寡老人和残疾人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官吏不能擅自征召询问,诉讼过程中不得刑讯。而且,免除法律责任的老人年龄标准再次降到七十岁。汉平帝元始四年(前57),老人免刑的年龄,又恢复到八十岁。东汉时期,法律遵循周代的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不是亲手杀人,那么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

 

除了赦免老年人罪犯之外,汉代还对被审讯和被关押服役的老人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被审问时,不得捆绑;在关押时,不得戴枷锁。而且,如果的确必须对老人执行死刑,也不能对其实施割裂身体等酷刑。这些规定对后世的影响非常之大,一直延续到清代。

 

魏晋时期,对老人的特赦力度比起汉代,有所减弱,主要是扩大了老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晋代律法规定,即便是共同作案,而且不是亲手杀人,八十岁以上的老年犯罪者也要被严惩。不过,晋代还规定,所有收赎金就可以减刑或免刑的罪行,犯罪者如果是老人,则赎金只为普通人的一半。

 

南北朝时期,北魏的《刑法志》规定,正在审讯的犯人如果年龄超过四十九岁,就不能拷其四肢。南朝梁代法律规定,老人被判罚鞭刑(鞭打身体)和杖刑(杖击身体)时,其力度只能是普通人的一半。而且,鞭打和杖击老人的鞭子和杖板,都必须选择伤害力较小的熟皮鞭子和小杖板。一般年过五十的老人,基本上就象征性地鞭打、杖击几下就够了。

 

唐代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臻于完备的开端,《唐律》规定,年过七十的老人,犯“流放罪”以下的罪,缴纳相应的赎罪金之后,就可以无罪释放。不过,如果这种流放罪只是其他罪的加刑,或者是经过大赦后刑罚才减轻为流放的,再或者因参与谋反等而被判处流放的,就不能享受到老年人交赎金就释放的优待了。

 

《唐律》把老人按照年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法律赦免权:七十岁到七十九岁,犯“流放罪”以下的罪,可以交纳80至100斤的铜得以赎免;八十到八十九岁犯死罪的,奏请皇帝决断,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九十岁以上犯死罪的,直接免刑。

 

而且,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是因为别人教唆而犯罪的,仅需要对教唆之人进行处罚,而不需要处罚其本人。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如果是一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年过八十的老人不能作为首要犯罪人。还有,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因为不堪刑讯逼供,所以不能作为证人来指证自己的亲人;如果执法人员逼迫其作证,则执法人员会被叛徒刑一年,而原罪犯的罪名将会被减弱三等。

 

《唐律》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唐代之后的各朝各代,都在这个基础上制定老人刑事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宋代基本上延续唐代的法律,只是有一些很小的补充和调整。譬如宋代刑法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是犯有十恶重罪,理应处死的,也不处死,而是将其发配到偏远的地方。

 

元代对老人刑事豁免权已经没有年龄等级区分,统一为七十岁以上。不过,元代对老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都给予豁免权,要根据老人的德行、犯罪类型和改过等情况来综合分析、具体裁决。譬如,对于倚老卖老,辱骂殴打当地官员的老人,要被“杖六十七”,而且不能赎罪。强奸幼女的老人,也要杖打170大板,不能赎罪。对于制造假钞的老人,也不会得到赦免。

 

元代作为蒙古族少数民族政权,也对以孝为立法基础的中国法律制度进行了吸收,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缴纳赎金之后免除杖击的刑罚,因为老人无法承受杖责之刑。甚至有的老人即便犯的是杀人罪,也可以获得赦免。譬如元代一位名为刘志朴道士,将自己的徒弟打死,本应该判其死刑,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50两白银。但是,因为刘志朴年过八十,最终的判决结果只是赔钱而已,免除了刘志朴的死刑。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而判处老人死刑的。当时深州(今河北深州)有一位平民老妇人,一怒之下将儿媳妇殴打致死,而且被打死时,儿媳妇还抱着自己的幼子,结果小孩也不慎被碰死了。这位老妇人已经超过七十岁了,一些审判官员认为老妇人应该免刑,但主管一省刑事案件的官员“廉访副使”答里麻(蒙古人),却认为,既然这个老妇人能够杀死两个人,则根本就不存在衰老的问题,应该按照对普通人的审判标准处死。

 

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特别体恤民间疾苦,也充分继承了明代之前中国法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所以《大明律》也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有杀死他人一家三口等极大罪行,都可以缴纳赎金后获得赦免。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了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向皇帝申请免死,听其裁决。九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犯谋反和谋逆的大罪外,都可以不用向皇帝申请,而直接免除死刑。老人免刑的年龄标准,在明代也被分为七十、八十、九十岁三个档次,这无疑是对唐代法律的一种继承和回归。

 

清代沿袭明代,其法律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犯罪较轻,可以交赎罪金之后免罪;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犯杀人的死罪,也要详细审定,并请示皇帝,如果只是盗窃和伤人,可以赎罪,其他的甚至可以免罪;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即便犯死罪,也不得执行。不过,如果老人是被别人教唆而犯罪的,那教唆者要承担罪责。

 

在对老人免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如犯罪时未老,但事发时已经变老,是否可以享受免刑的待遇呢?对这个问题,《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作了明确无误的回答。

 

《大明律》规定,如果犯罪时还未老,但事发时已经变老的,依照老年人的标准来处理。也就是说,假如一个人是六十九岁以下时犯罪的,东窗事发时已经七十岁以上,也必须依照老人的标准来审判。如果七十岁以上时犯死罪,八十岁的时候才事发,那么定罪必须请示皇帝。还有,如果八十九岁的老人犯死罪,九十岁以后才事发,则可以不受任何处罚。

 

以上情况针对的是普通百姓,而对于军人则又有特殊规定,明代的军人犯死罪,只要是七十岁以上的,都可以得到赦免,比普通人更具有豁免权。 梁盼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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