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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税务问题简述

 我不是大龙 2014-12-22


我国目前对私募及公募基金的相关税收规定比较混乱且没有统一的口径。由于近日契约型基金的概念备受关注,投资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均对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摸不到头绪。为了能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首先明确几个基本的概念,合伙企业作为目前基金运作中各主体存在的主要形式,从所得税法的角度来说,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即在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在收益分配到各个合伙人之后,按照合伙人的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私募基金的整体运作主要涉及四个主体,包括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本身。由于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契约型基金的地位,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以契约形式建立的基金本身是不具有主体性质的。但为了方便表述,此处将所有基金类型统称为基金。就目前现有的基金模式,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及契约形式三种。不同的法律主体所涉及的税种及享有的优惠政策不同。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在整个基金运作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相对简单,且取得收入的来源也比较单一,所以涉及的税种比较少。下面就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各个主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在整个私募基金的运作中主要获得两部分收入:一是管理基金所取得管理费用;二是因管理基金产生的提成收益。这两部分收益均是管理人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益,故都应当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由于管理人的特殊身份,基金需要管理人进行相关运作并产生收益或亏损,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属于管理人,所以不需要缴纳税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的情况相较于管理人更为简单一些,因为托管人在整个过程中仅有一个托管费用的收入,就这部分收入,托管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

三、基金本身

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基金层面获得收益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但后续又规定,在代扣代缴之后,基金分配到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收益,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看来,前述文件实际是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环节提前了。但财税(201285号文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按照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长短对应纳税所得额做了区分。具体规定如下:

持有时间H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H1个月

收益全额

20%

1个月<H1

收益的50%

20%

H1

收益的25%

20%

笔者认为财税(201285号文是对财税(2002128的特别规定,将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区别于其他利息收入及红利收入。但无论如何,该税款均在基金取得收益时即扣除,也就是在投资人环节不再缴纳所得税。

四、投资人

由于投资人的组织形式不同,投资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也会面对不同的税收问题。主要区分为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可能从基金中取得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买卖基金份额所获得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基金存续期间所分配的收益。根据前述规定,基金在获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收入的投资收益时已经代扣代缴过所得税,在投资者获得基金分配的收益时不再缴纳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并不区分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

对于买卖基金份额所获得的收益,法规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均为投资者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规定,除所得税外,印花税及营业税也是基金投资中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4173号文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于机构投资者,2002年曾有文件规定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但该文后被废止,故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单位仍然要缴纳营业税,此处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主体。

总体看来,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在税收上并没有太大差异。由于管理人及托管人涉及税种较少且相对简单,故将其他主体列表以明晰相关税收情况。(注: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表述不包含合伙企业)


企业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基金

印花税

免征

管理人卖出证券时单边征收

营业税

申购赎回的的差价征税

暂免征收

募集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买卖基金份额

征所得税

不征所得税


投资收益所得

股息红利及利息收入由基金在获得收益时其支付机构代扣20%,基金分配后不再征所得税;

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按照前文所述表格扣缴

暂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债券差价收入不征收

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征收

国债及储蓄利息不征税

由于目前我国对基金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存在纳税与法规规定不符的情况,也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所以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体制改革,在“营改增”的过程中,金融行业的改革无论对于监管层还是金融从业者的影响都将是划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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