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定期存款期满未续 银行未提醒要担责

 ddd603 2014-12-22

 

  案由:

  2008年8月23日,王某在某银行所属储蓄所储蓄存款13万元,存款期限1年。5年后,王某前去取款,被银行告知:存款期限1年届满后的利息只能按照活期计付。王某认为,银行对转存事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13万元金钱长期存放在银行,造成本人存款活期与定期利息差额损失,而银行是实际受益人,依据公平原则,请求法庭判令银行赔偿利息差额损失。

  银行辩称,定期存款存期届满后是否自动转存,取决于储户的意志,银行不能擅自为储户进行自动转存。王某存款时,银行已经通过存款凭证背面的“客户须知”以书面的方式向王某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没有勾选相应的项目,视为王某没有要求自动转存。

  王某认为银行作为面对社会公众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专业机构,相对于普通储户来说,具有专业方面的天然优势,在接受储户存款时,应当提供更高的职业服务标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银行虽然没有义务保证储户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储户的存款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由于银行明明知道存款期限届满后,储户并不会即时取款,常常是将存款长期存放在银行,银行是真正的存款持有、使用人。而法律规定是定期存款到期后,利息按照活期计算。为此,银行不仅要就该定期储蓄存款合同尽到按约依法付息的合同义务,也应当对存款到期自动转存等事关储户重大利益事项,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评析:

  法院认为,尽管王某未能对存款予以应有的注意,对自己未能得到存款定期利息利益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银行未能完全尽到告知义务,亦有过错,应当对王某的损失予以部分赔偿。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逾期支取定期储蓄存款,除双方约定自动转存外,其超过原定存期部分,按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还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可以根据储户的意愿,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王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财产利益予以高度关注,存款时,即使在银行没有提示的情况下,亦可以向银行主动咨询在存款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存等业务知识。王某未能对自己存款利息利益予以应有的注意,对未能得到定期存款利息利益应承担主要责任。

  银行对于涉及储户重大经济利益的问题,仅以存款凭证背面“客户须知”的方式告知储户是不够的、不恰当的,应当以更加明确、更加显著、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储户提示。主动告知自动转存需要储户提出要求,否则存款到期后的利息按照活期利率计付。银行不能自行提供自动转存服务。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王某未能得到定期存款利息,银行应当承担部分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当然,银行告知王某自动转存业务的相关规定,只是为王某获得定期存款利息提供了选择的机会,但并不是王某选择自动转存的必然因素,是否选择自动转存取决于王某的主观意志。而王某的决定与银行提供的提示、告知服务,的确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案王某因存款未能自动转存而产生了利息损失,笔者认为,银行的过错与王某的损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公平原则,银行在依据法律规定向王某计付活期利息的同时,应当对王某活期与定期存款利息差额的损失,给予部分赔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