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诸多法律新规 事关民生安全

 超越梦想之上 2014-12-23

  诸多法律新规事关民生安全诸多法律新规事关民生安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

   做广告,有钱也不能任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亮点频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处罚不设上限……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亮点频现。

   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

   修订草案中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

   实行总量控制源头治理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草案规定了省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取消环保罚款50万元封顶

   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草案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强化“一把手”环保责任

   修订草案在大大强化法律治污手段的同时,也大大强化了地方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以法律的“紧箍”,促使“一把手”抓好环保。草案规定了国家实行大气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我国拟修改立法法明确:

   税收只能由法律规定

   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草案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都是重要的法治原则,立法法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作了规定,对于税收法定原则也应作出同样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在很多人眼中,“税收法定”是个很专业的术语,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施正文说,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要更加明确“税收法定”原则。这次立法法的修订完善税收法定原则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从修改的条文来看,立法从疏到细,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细化,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属于税收的实体要素,税收征收管理属于税收的程序要素,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施正文说。

   “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力。”据了解,现在我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原标题:诸多法律新规 事关民生安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