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只有宪法的精神从小就植根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宪法的力量才能真正得以发挥。我国今年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必将再次凝聚民众的宪法共识,真正使广大的民众成为宪法的“护城河”。
12·4国家宪法日设立的由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于当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成惯例。纵观10多年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其中6年主题都与宪法相关。如2004年、2005年的强调"弘扬宪法精神",2011年明确提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 据了解,早在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就提出了将这一天设为"宪法日"的建议。 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都设有宪法日。如丹麦的宪法日是6月5日,波兰的宪法日定在每年5月3日等。 今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立法形式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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