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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小课堂︱旧机电产品进口商检备案的最新规定,你造吗?

 hiddy1 2014-12-24

   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进口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函》的要求,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规定,现将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政策调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即日起开始执行。


  一、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环节。整理并公布《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特别管理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到岸上述货物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


  四、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口岸机构不受理报检;擅自进口的,口岸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


  五、鉴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暂推荐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等14家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见附件3)。


  六、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http://jjd.:6889)进行在线咨询。


  七、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2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附件6-1)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第5项、第6项、第7项内但不超过规定制造年限或运行时间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附件6-2)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3)》(见附件6-3)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对收用货单位不如实提供旧机电产品真实情况随意填写上述有关声明的,一经查出,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

1.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doc

2.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特别管理措施清单(2014年版).doc

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机构推荐名单.doc

4.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doc

5.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doc

6-1.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doc

6-2.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doc

6-3.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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