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中学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更好整合社会各方力量,构建融学校、家长、学生、社会于一体的新的管理体制,以加强学校与社会沟通,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使校务委员会各项工作更具有实效性、科学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制度是校长负责制下学校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补充,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本着为学校服务,为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对学校某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多方论证,作出决策。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和社会代表、政府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人数在11—15人左右,校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二至三年。 第三章:校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功能和作用,正确履行校务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校务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学生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 (二)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乐于奉献,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学校更好发展。 (三)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威信和社会感召力、影响力。整合多方资源,争取广泛支持,优化教育环境。 第六条:校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校务委员会的权利 1.听取学校相关工作汇报,评议学校相关工作,对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其他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 2.对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学生教育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及改进的具体措施。 3.对校务委员提出的相关议题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4.学校对聘任的校务委员会委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并享有一定的荣誉称号。 (二)校务委员的义务 1.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提高参与管理和决策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定期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向学校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方面的信息,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3.遵守和执行校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大局为重,遵守组织纪律。 4.向社会宣传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培养创造良好的教育外部环境。 5.对校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要进行执行监督和跟踪协调,并进行“一事一议”,形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校务委员会职权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职能和作用。 校务委员会在以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论证并作出相应决定。2)咨询和建议。3)宣传和协调。 第八条:校务委员会制度的原则。 1)法治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坚决依法决策。 2)民主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少数服从多数。 3)多元利益原则:要充分考虑到学校、家长、学生各方面利益。 4)协调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家长的沟通和协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校务委员的决策得以顺利实现,加强与市、区教育局和街道党工委的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级领导担任。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设执行副主任一名,负责召集组织会议,收集提案、意见和工作会议记录起草文件等工作。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每次开会人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委员有违法违纪,或不切实履行其职责,经学校行政会研究讨论,校长批准可罢免其委员资格,予以解聘,对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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