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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道德发展的阶段
2014-12-29 | 阅:  转:  |  分享 
  
个体道德发展的阶段皮亚杰皮亚杰把儿童道德分为四个阶段。1.自我中心阶段(2—5岁):儿童不顾规定,按照自己的想象去执行规则。即规则对于
他来说,还不具有约束力。儿童不能将主体和客体分开,他们把外在环境看作是自我的延伸。2.权威阶段(6—7、8岁):儿童表现为对外在
权威绝对尊敬和顺从,一是绝对遵从父母、权威者或年龄较大的人,二是对规则本身的尊敬和顺从,即把人们规定的准则,看作是固定的,不可变更
的。这一心理结构即是道德实在论。3.可逆性阶段(8—10岁):儿童不把准则看成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把它看成同伴共同约定的,只要所
有的人都同意的话,规则是可以改变的。对于儿童来说,准则已经具有了一种保证相互行动、相互取予的可逆特征。4.公正阶段(10—12岁
):儿童的道德观念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儿童体验到公正和平等应当符合各个人的特殊情况,公正感成为情感领域的一个核心规范。杜威第
一阶段:行为受道德结果的生物和社会性冲动的激发第二阶段:个体几乎不加批判地接受其所在团体的标准第三阶段:行为受个体对一个目的对
己是否为善进行思维和判断的指导,不再不加思考地接受其所在团体的标准。柯尔伯格前习俗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儿童,对文化的规则和标记
中善恶是非观念十分敏感,但却是根据行为的实际后果或权利来结实标记的。阶段1:惩罚和服从阶段。所谓对的,就是绝对服从规则和权威,避
免惩罚,不造成物质损害。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自我中心的观点。阶段2: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换阶段。所谓对的,就是能满足自己或他人的
需要,按具体交换原则做公平交易。本阶段的人采纳是一种具体的个人主义观点。习俗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个体,已经内化现行社会的规则,即
认为规则是正确的,能顺从现行社会秩序,且有维护秩序的内在愿望,行为价值是以遵守规则的秩序为依据的。阶段3:相互的人际期望、人际关
系与人际协调阶段。所谓对的,就是应该扮演一个好角色,关心别人,珍惜别人的感情,对伙伴保持忠诚和信赖,遵守规则和期望。个体采纳的是一
种与他人发生关系时的个人观点。意识到人共有的情感、协议和期望高于个人的利益。阶段4:社会制度和良心维持阶段。所谓对的,就是对社会
尽职尽责,恪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的福利。本阶段的人能够把社会观点与人与人之间的赞同或动机区别开来。他采纳了一种制度观点。水
平II/III:过渡水平这一水平属于后习俗水平,但尚不具有原则性特征。在这一阶段,选择是个人的和主观的,是以情绪为基础的。良心
被认为同“责任”、“道德上的正当”等观念一样是任意的和相对的。这一阶段采纳的社会观点超出了他所在的社会,把自身看成是一个个别的决
策者,而不受任何普遍化的社会义务或契约的束缚。后习俗水平处于这一水平的个体认为,道德决策取决于权利、价值或原则,这些必须是组成
或创造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所赞同的,而这个社会又必须是按公正和仁慈原则运作的。阶段5:至上的权利、社会契约或功利阶段。所谓对的,就
是维护基本权利、价值和合法的社会契约,即使当它们与特定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是如此。这一阶段不再将社会共则和法律看成是死板
的、不变的条文,而是灵活的、人为的。阶段6: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这一阶段的人被假设为一种全人类都应当遵从的普遍伦理原则所指导。这
一阶段的人形成了一种用于社会治理或伦理依据的观点。这种观点是任何有理性的人所采取的观点,它懂得道德的本质,承认尊重他人乃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基本道德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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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名天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