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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
2014-12-30 | 阅:  转:  |  分享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在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九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在第一款中增加

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在第二款中将300人降为100人。删除了第二款中“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的内容,将其移至本法总则第十三条。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是提高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统一规范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中介服务要求。【释义】一、本条规定应从人员配备上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因此,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比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

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健康》规定,经常雇用工人在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

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本条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类似规定。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含义有:1、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除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是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例如,大型服装加工企业;群众性活动场所。对于这类生产经营单位,考虑

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除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较小,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作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等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决定。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

生产经营单位,例如,个别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人数较少,可只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说,无论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修改提示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释义】一、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

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二、安全生产最关键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

此,根据本法每十八条规定,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大危险源。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当然,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

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根据定义,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焦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往往伴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难以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四、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能够防止事故

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同,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位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五、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六、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

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据多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随心所欲,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不会出事,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

立即制止和纠正。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为了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性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纠正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由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是难以做到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也有能力此项工作,他们掌握相应的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等,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最为妥当。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单位主管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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