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uldc11 > 馆藏分类
配色: 字号: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七)
2014-12-30 | 阅:  转:  |  分享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四十二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删除“重大”两字,将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即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任何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释义】

一、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负有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而且负有在发生事故后组织抢救、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本法第八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的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组织上述的专业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可以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根据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首要领导以及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坚守岗位,组织事故抢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一方面,因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场地、布局、设备、人员通讯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熟悉,有其在场组织抢救,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事故抢救、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对事故的处理。另一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特别是如果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且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规定,还可能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而应坚守岗位并等候处理。如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这一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给予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关于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爱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四十三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发挥商业保险在事故预防、救援以及赔付第三方人员伤亡等方面的作用,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释义】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普遍性、公平性、预防性、互济性以及自我保障性的特点。同时,社会保险还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条件以及其待遇标准,通常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者取消职工的保险待遇;国家对职工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予以强制性保护,所有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其中工伤保险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即使采取了各种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的救治以及生活保障将是一笔十分庞大的费用,这笔费用如果完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对其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其恢复生产,而且有些情况下单位根本承担不起这部分费用,从而使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工伤社会保险,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就要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纳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中,有些中小企业安全风险很大,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是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企业难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企业以外人员伤亡),政府承担应急救援工作,伤亡人员难以得到救治和应有补偿。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部分地区尝试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主要作用帮助企业进行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第三方人赔付、应急救援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都对高危行业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规定,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安全事项以及禁止订立非法协议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释义】

一、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事项。安全事项、社会保险事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事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此协议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条款。本法从保护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两个法定事项:

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从业人员的劳动总是在各种具体环境、条件下进行,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如果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则极可能发生事故,危害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这些都涉及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实践当中,大部分劳动者并不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取保障劳动安全的措施,特别是进入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务工的农民,由于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知识和能力,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多赚钱,隐瞒工作场所缺少劳动安全保障措施的真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履行保障劳动安全告知义务,因此,本条第一款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告知义务,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这一款规定履行义务,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保护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二是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这里规定的工伤社会保险,就是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而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这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法定的强制性。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不管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愿意,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动合同中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确保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维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

二、不得免除或者减轻的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实践中曾出现,在采矿业、建筑业的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违反法律规定,逃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生死合同”协议。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协议有些是诱骗从业人员订立的,有些是胁迫从业人员订立的,其用心是以牺牲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逃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对抗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目的,破坏安全生产秩序,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这项规定明确了以下意思:一是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二是任何形式的此类协议都在禁止之列,比如一度猖獗的“生死合同”以及其他种种形式的非法协议;三是订立了这种合同的,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即从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本法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有关知情权

依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一般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是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知情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一些法律也者有相应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还体现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如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也更切合实际。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献计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献花(0)
+1
(本文系uldc11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