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律师为什么要向法官行贿?

 李朝云律师 2015-01-02

因向法官行贿,四名深圳律师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这也意味着他们此生将再不能从事律师这一职业。

  作为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在野法曹”,自然不会不知道向法官行贿的法律后果——



与律师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律师法》第45条明文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如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什么一些律师还会甘冒行政处罚甚至坐监入狱的风险,去向法官行贿呢?


  当我们追寻发生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贿赂现象的根源,就一头撞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古老哲学命题——是法官“逼良为娼”在先,还是律师“投怀送抱”在前?一个是享有崇高社会地位且手持生杀予夺之权的法官,一个是依靠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为什么会不约而同背叛本应毕生为之付出的法律信仰?

  其实已有不少律师们为此辩护过,一个常见的理由便是“现在的执业环境太差了”,打官司成了“打关系”,辩护或代理的艺术被浓缩成了“搞定的艺术”。当决定胜诉的并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律,而是于法律和审判之外的亲友之情、同窗之谊或物质之惑,律师能不迎合这种需求?一些法官则说,是现在的司法环境太差,法律文本上的“独立审判”本就受到庭外种种因素的干扰,且法官手操生杀予夺之权柄却只得律师收入十分之一甚至更少之薪金,如何能实现一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经济价值?于是乎,少数律师与法官于金钱与权力的交易上实现了“两情相悦”,一个“利益共同体”即告达成:法官通过律师为自己的权力找到了寻租的途径,而律师则为打赢官司进而提高声誉获得更多案源奠定了基础。当律师对法官秋波频送,法官对律师芳心暗许,两者进而狼狈为奸时,于该法官当值的个案中,司法公正其实已经于程序的不公中荡然无存。不公的个案累积到一定的度,又必将进一步危及整个司法公正的大厦。

  作为经济人的律师也无法摆脱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规律,律师愿意勾搭法官,很多时候是因为他们不想输掉自己的官司,更不愿输掉自己与法官的关系。当事人也许一生之中只跟法官打一次交道,而对律师来说,只要他还在执业就注定与法官紧紧捆绑在一起。律师输掉了法官,也就输掉了他生存的基础。

  许多人都将行贿与受贿看作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孪生兄弟”,但事实上“相互依存”一说实难以成立。有受贿必有行贿固然不错,有行贿却并不一定有受贿。应当承认,不管在何种形式的贿赂中,受贿者都处于主动地位,只要手握裁判权的法官不为物质诱惑所腐蚀,任何想借司法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无法得逞。以辩证法来分析,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关系当中,受贿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处罚通常较行贿罪为重,其根本理由也正在于此。

  当然,向法官行贿的律师迎合了贿赂的发生,放弃了自己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一个法律人、乃至一个普通公民,在任何一个有自己参与的法律事件中,都不应是消极或被动的。良好的司法环境,不仅需要法官、也同样需要律师的细心和尽心呵护。对于业已出现的律师行贿,如果我们只关注个中表象,而不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根源,恐怕再多的打击也只能是治标的权宜之策。化解律师与法官的“利益共同体”,必须从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入手。如果仅仅依据法律就可以达成正义,律师们还愿意从辛苦赚来的代理费中与法官分一杯羹吗?如果达成正义的制度之墙密不可透,律师还能够向法官行贿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