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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冷水江:一未成年“抢劫”判刑5年遭家属质疑

 记者秦峰记录1 2015-01-02

三次气胸手术男遭逼供 慈母发网帖求助引网友热议

本网讯(记者:牟才元 )监护人不知情,手术未愈的学生被脚镣手铐;审讯时拳打脚踢,电棍、皮鞭等酷刑全用上;孩子害怕再挨打,被迫承认对公安局政委的儿子实施“抢劫”…一近日,一篇名为《网络实名举报湖南冷水江“警察殴打”未成年》的文章在网络上疯传,引起记者重视。网贴讲述一未成年学生遭遇“警察刑讯逼供”、“公安粗暴执法”后被迫承认“抢劫”而获刑5年半。遭严刑逼供的学生叫王威,系冷水江市一中高二学生。实名举报人是他的母亲曹冬梅。

事件:少年屈打成招牵出一桩离奇“抢劫案”

曹冬梅(以下称曹女士)原籍湖南新化县,现居广东佛山。她在网上发布的网贴名为《网络实名举报湖南冷水江“警察殴打”未成年》的文章,文章里曹女士实名举报湖南省公安机关对她儿子严刑逼供,该文在多个互联网论坛传播。

为了解事情的真相和始末原因,记者赶赴佛山采访曹女士。她看上去满脸忧愁。她说因为儿子的悲惨遭遇,近一年她操碎了心。

据曹女士介绍:“2013年7月13日上午9时多,冷水江市一中高二学生王威在期末考试完第一节课后走出校外,来到红日小区梁国凤家门口。当时梁国凤正在放着音乐跳舞,王威好奇地走到她家门口,梁女士发现有个孩子进来把她吓了一跳,忙叫抓小偷,王威就说‘阿姨我不是小偷,我只是个学生’”。

按照曹女士讲述,梁女士认定王威是小偷并与王威拉址了几分钟。情急之下的王威冲动地从书包里拿出水果刀划伤了梁女士右臂,造成梁女士留下一处伤口。王威之后往楼下跑,梁女士在后面喊抓小偷,这时住一楼的居民康新平听到叫喊声就帮忙追,大概跑了600米后便把王威抓住并报警,冷水江派出所民警赶来把王威抓到派出所。事后康新平接受家属录音时表示,他们见王威是小孩并没有打他,所以王威被抓去派出所时身上并没有伤痕。

但当王威从派出所出来之后却伤痕累累。记者了解到,案发当日上午1l时左右王威被抓到派出所,办案单位湖南省冷水江派出所没有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直到下午才通知王威的班主任去派出所录材料。

曹女士说:王威被冷水江派出所刑警大队长吴群峰带进办公室后就被踩在地上,脚踩的位置便是王威刚做完手术且伤口未愈合的胸前伤口。吴群峰不仅使劲踩,还胁迫王威承认一些没有做过的事。副所长姜新伟非但没有劝阻,随后也参与殴打王威。经过拷打后,王威被迫承认对梁女士实施了犯罪。并还离奇地供述了另外一起“抢劫案”——即他叫来同学郭晨宇和吴承瑛对另一个同学肖吴泽实施了抢劫,而这位肖同学的父亲恰好又是冷水江市公安局的政委。

曹女士认为,就是这个事关公安局政委儿子的“抢劫案”,才有了王威万劫不复的悲剧。

曹女士介绍了“抢劫案”的事情经过:王威和肖吴泽是同班同学又是好朋友,俩人关系特别好。他怀疑是肖浩泽拿了他租房的钥匙,碍于情面,他不好意思向肖吴泽讨要,又因做手术出院才几天,不方便到处跑,所以打电话叫了新化一中的同学郭晨宇找肖吴泽要钥匙。只是不曾想到,郭晨宇却叫来了一个13岁的李超,两人向肖吴泽要钥匙的时候,抢了肖吴泽身上的400块钱和一个4S苹果手机。李超和郭晨宇把肖浩泽的400元钱和苹果手机拿走后,手机被另一个叫吴承瑛的同学卖了。因为郭晨宇和吴承瑛先前借过王威的钱,所以两天后他们分别还了王威100元钱。

曹女士说,整个案件王威没有对肖吴泽实施抢劫的主观故意,只是通过一种强行手段要回了自己的钥匙。但最后却让王威最终遭遇牢狱之灾。2014年6月27日,湖南省冷水江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冷刑初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追究王威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多人作证王威派出所被殴打

法院的判决让王威的家人非常不服,并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曹女士认为该案判决非常不公,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自己未成年的儿子采用了刑讯逼供。

图:判刑前被殴打过

曹女士说,王威被抓进派出所后,作为监护人的曹女士并未知晓任何消息。直到2013年7月13号下午6点左右,王威的班主任打电话过来才获悉王威被抓走了。2013年7月13日晚上22点23分,一位姓曾的女士从冷水江派出所打电话给曹女士说:“孩子戴着脚链和手铐,被4个办案民警拖进派出所办公室打得要死,那种惨叫声、哀求声听了叫人心酸”。

曾女士当时正站在窗口,当时派出所民警把黑色的窗帘拉上,他听到孩子被打得惨叫,也清楚地听到孩子在里面苦苦哀求办案民警别打了。曾女士当时本来还叫人来录音的,只是后来被派出所办案民警发现,并被赶了出去,几个办案民警则在派出所办公室里面继续殴打王威。

当时曹女士在电话里问曾女士怎么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她告诉曹女士说,因为王威关了一天没吃饭,没喝水,她看孩子实在可怜,就买了一个盒饭和一瓶水给王威,王威就把她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曾女士。挂了电话,曹女士马上拨打了冷水江派出所刑警大队长吴群峰的电话:“你们要是把我孩子打死了,怎么办?”

曹女士向记者提供了王威被抓后去往医院时监控录像拍下的视频。在视频中,记者看到了多个未成年孩子被戴着脚镣手铐。同时记者还见到了被警察一起带走的王威同学郭宇辰(化名)。

记者还见到了当时与王威关押在一起的被释放人员,一位为苏先生,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他们两位告诉记者:在2013年7月15日从冷水江看守所出来的前一晚,也就是7月14日凌晨,看到一位少年全身是伤,皮肤上四处是青紫,特别是头部肿得比较严重。这名少年就是王威。

其中一位向记者讲道:王威身上有伤,伤得比较严重,精神恍惚,甚至连怎么进看守所的都不知道。在看守所,王威说是在刑警队被打成这样,特别想念家人。苏先生为了证明自己所言,还写了一份《良心证明》,证明王威来看守所的时候浑身带伤。很多人也证明,王威进看守所的时候是遍体鳞伤。警察实施刑讯逼供惨无人道。

细节:“被电死皮肤像纸片一样一块一块往地下掉”

2013年8月5日,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逮捕科的人员带曹女士会见了王威,王威向检察院的人说出了惨遭刑讯逼供的实情,曹女士也要求检察院的人调出了2013年7月13日晚上王威被送看守所时的体检表、照片和监控录像。2013年10月17日,冷水江检察院公诉科的人带曹女士再次见到了王威,王威把派出所办案民警是怎样打他的,几个办案民警打的,用什么东西打的都说了,检察院的人做了记录。

图:被抓后

王威告诉曹女士,2013年7月13日上午他被抓到冷水江派出所后,即被戴上脚镣和手铐,刑警大队长吴群峰在派出所办公室将他踩在地上,脚踩在他胸前伤口上,不许哭叫,他哭一声,吴群峰就大力踩他,并叫他按办案民警指定的事实承认,要不然就把他吊起来打。没办法因为怕打只好按照办案民警指定的认罪了。晚上从冷水江中医院体检回派出所后,被4个办案民警拖进派出所办公室,

开始两个办案民警用脚踢他,用拳头打他的头和身上,后来用胶警棒打他的头部、胸部、背部,用鞭子抽他的全身,打耳光直到他完全失去了知觉后,用电棒强电他背部。在看守所昏昏沉沉了好几天,几天后才知道自己背部被电死的皮肤像纸片一样一块一块往地下掉。派出所的5位办案民警参与了殴打。

随后记者联系了郭同学的父母,他们告诉记者:“孩子已经取保了。当时抓的时候被打过,关押了一个月,回来的时候基本没有伤了。”郭同学也向记者反映:“我们是被冷水江派出所抓的。派出所的警察到新化把我们带上警车,一路上都不停地打我们,打我们的手、背部,被打的还有另一同学李曹(化名)。”

另据了解,王威是一个先后做了三次气胸手术的病人。第一次是2013年5月6日,在湖南省冷水江的娄底第三人民医院做右侧胸腔闭引流手术。第二次是2013年5月13日在湖南省长沙湘雅三医院做右侧胸腔闭引流手术。第三次是2013年6月12日因肺压缩90%急救在湖南省冷水江的娄底第三人民医院做右侧气胸闭引流手术。因为王威的肺恢复功能差,伤口很难愈合,此次住院12天, 2013年6月24日出院。2013年7月2日拆线。被捕时,王威的手术伤口还没有愈合,许多药物被迫停用,白发性气胸的复发率高到80%,他已经复发了三次。可王威如今身陷囫囵,与成年嫌疑犯同居一室,更不利于其身体的康复,还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

检察机关曾认定“非法证据过多,证据链不完整”

曹女士告诉记者:每一个案子都要讲求证据,冷水江派出所却背道而驰,他们既不去勘查入室抢劫现场也不提供遭劫持财务损失情况,还弄虚作假,故意将“水果刀”写成“菜刀”,将l处刀伤写成6处刀伤,摧残虐待未成年人,屈打成招,威逼胁迫王威签字认罪。

曹女士气愤地说,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被抓,我们没有收到传唤证,审讯时我们也没有在场,孩子被派出所脚镣手铐、严刑逼供,进看守所后伤痕累累、神志异常,对自己怎么进看守所的都说不出来,身体许多部位包括头部有明显的伤痕。不是刑讯逼供,还能是什么?孩子身患重病,手术伤口还未痊愈,身心健康备受摧残,一定要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

王威的家属认为冷水江派出所对未成年人王威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不足以采信,家属的说法也曾引起当地检察机关的重视。记者获悉,该案在办理过程冷水江市检察院曾以“非法证据过多,证据链不完整”的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认定了“非法证据” 应当排除

“王威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7月13日被带到派出所,之后被侦查员吴群峰带至冷水江派出所审讯室,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对王威进行审讯。王威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吴群峰用手扇耳光,拳头打肚子,脚踩胸口,猛扯反铐手臂的方法对王威进行刑讯逼供,要求王威承认抢劫肖昊泽,并对梁国凤威胁过要抢钱、抢金器等话,供出同案犯。并威胁在正式审讯录音录像时,必须按照事先编造的口供进行虚假供述。由此可见,王威在派出所的供述均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鉴于此种情况,冷水江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10月25日向冷水江市公安局致函《补查事项》,并告知因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嫌疑,要求更换侦查人员进行重新侦查。2013年10月29日,冷水江派出所向冷水江刑侦中队发出更换承办人的通知,将办案人员改为刘俊和曾璐平。由此可见,正因为涉嫌刑讯逼供,冷水江派出所更换了相关办案人员,重新侦查,并且冷水江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没有将该些供述作为证据提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冷水江市检察院对王威2013年10月17日15时25分至16时50分讯问笔录部分,冷水江市检察院仍然以冷水江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作为讯问依据,以“在公安机关供述是事实吗?基本是事实”,“事实经过我已经在公安机关讲清楚”等模糊大概化语言来供述事实,对于之前供述虚假的事实则没有进一步查清。

对此严正指出:(1)2013年10月17日冷水江市检察院对王威的询问笔录,因为依据的是已经被排除掉的非法证据,属于“毒树之果”派生的证据,理应不具有合法性,应当被一同排除。(2)冷水江市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机关,其自己并没有进行侦查,因之前的言辞证据已经排除,而且冷水江市检察院在2013年10月25日通知了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冷水江派出所也在2013年10月29日发出了更换办案人员的通知,重新侦查。那么,作为补充侦查之前的2013年10月17日冷水江市检察院对王威的询问笔录,已经丧失了形成基础,因为该份笔录是检察院公诉部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进而对侦查机关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侦查机关的证据被排除后,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2013年10月17日的笔录理应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证据有;(一)2013年10月25日,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查事项》;(二)2013年10月29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关于更换肖昊泽被抢劫一案承办人的通知》;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应当排除上述非法证据。

专家: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显然不符合程序

有法律专家在听闻该案后明确指出,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显然不符合程序。法律专家指出:派出所民警不可能在接触案件之初立即准确判定案件性质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所以,必须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调查过程中可能使用刑事侦查的手段,此时,民警用刑侦手段处理治安案件。该类情况下,如果民警使用暴力则可构成刑讯逼供罪。

该专家还指出,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苦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针对本案,该专家说:王威作为未成年人,派出所在传唤时,应有传唤通知书,并通知其监护人,讯问做笔录时应有监护人在场。从目前的情况看,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显然不符合程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法院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王威的刑事责任不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威的第一次(即2013年10月10日)的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威7月13日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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