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序:2013版新清单调整内容 2013版清单提升了规范的强制性………………………………………………… 2013版清单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的范围……………………………………………… 一、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1、加强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责任………………………………… 2、加强了招标人对评标环节的责任…………………………………………… 3、加强了招标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责任……………………… 4、加强了招标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责任…………………………… 5、加强了招标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责任…………………………………… 6、加强了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责任…………………………………… 7、加强了招标人对赶工风险的责任…………………………………………… 二、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2、以风险分担为原则的调价因素……………………………………………… 3、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4、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序: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两个凡是”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 注: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2013版清单提升了规范的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 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加强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这五类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 表1-1 新清单新增强制条文
②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20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2013版清单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的范围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1.1~9.11.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一、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1、加强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责任 以往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 目前普遍存在着两种观点 : ※观点一:优先执行清单计价规范 理由如下: 1.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1.2、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 1.2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 ※观点二:优先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 理由如下: 1.3合同至上的思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 1.4清单是标准不是法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 2、加强了招标人对评标环节的责任 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3、加强了招标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责任 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 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 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3.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同时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应加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 4、加强了招标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责任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强制性条文)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也应加强对工程量及价格的管理。 5、加强了招标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责任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 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有如下规定: 5.1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5.1.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 5.1.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规定确定单价。 5.1.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5.2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 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5.3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5.4另外2013版清单规定业主也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强制性条文)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同时加强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 6、加强了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责任 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6.1.本规范; 6.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6.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6.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6.8.其他的相关资料。 同时依据13清单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强制性条文) 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 7、加强了招标人对赶工风险的责任 发包人人常常会要求赶工,并只会支付较少的赶工补偿。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不能随意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赶工补偿。 二、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1.1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 1.2 2013版清单规范了合同价款调整中的风险分担 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3.4.2款规定了由发包人承担的三大风险因素。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第3.4.3-3.4.5条对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 由此可见,2013版清单第3.4.2~3.4.4条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08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 (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1.3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三大风险 20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2、以风险分担为原则的调价因素 2.1、根据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2.2、根据2013版清单第9.3条(工程变更)、第9.4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和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2.3、根据第9.9条(物价变化)、第9.11条(不可抗力)和第9.6条(工程量偏差)的规定,这三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3、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3.1外部风险: 3.1.1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2013版清单中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2013版清单中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13版清单中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1.2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法律法规变化规定的变化要点如下: (1)2013版清单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清单完全一致: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2)但2013版清单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20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的,应遵循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 20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1.3 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 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3.2内部风险: 3.2.1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20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为变更类风险因素。 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要对原合同状态进行补偿,此时就发生了变更。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 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款在9.3.1-9.3.4款中规定,条款内容详见后文。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款: 20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 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 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2 工程变更概念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5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 (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2) 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明确为变更的范围。 表 20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
3.2.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变更量的确定:20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表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
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20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清单中“有适用”、“有类似”和“无适用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则。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 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 表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
条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2.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已有适用”的判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 ▲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 ▲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这种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 确定方法: 按20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 2013版清单增加了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防范的条款 2013版清单9.3.3条款规定:“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此条款的理解要点: (1)此条款针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适用项目以及类似项目的情形 (2)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与招标控制价项目清单项目单价偏差幅度超过15%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适用或类似项目不能作为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3)由发承包双方重新确定此类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但是确定方法2013版清单并未规定,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 B、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有类似”的判定 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 实例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 确定方法 1)比例分配法: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在此情形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 2)数量插入法:采用比例分配法,特点是编制简单和快速,有合同依据。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则变更项目新综合单价仍然采用不平衡报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确保原单价是合理的。 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1+管理费率+利润率) 实例二: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确定方法 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清单中材料消耗量。 C、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无适用或无类似”的判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 ▲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 ▲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 ▲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确定方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4.3“成本加利润 ”原则 (1)成本和利润的确定: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确定 (2)报价浮动率的确定: 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100% 3.2.4 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5 条“商定或确定”中规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定权利,但在做出此决定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监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款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构成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第3.5 条“决定”对监理工程师也有相同的约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 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 3.2.5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56号令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 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2.6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前提: 一是当变更已经发生,二是变更使施工方案发生了改变,并且发包人批准了该施工方案。 2013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条款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款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按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按照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如下,即 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增加 2013版清单条款9.5.2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的相关规定: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9.5.3 :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和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相同。 4、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4.1工程量偏差 根据第9.6条(工程量偏差)、第9.11条(物价变化)和第9.9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三类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20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第9.6.3条规定: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2013版清单明确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且将幅度明确调整至± 15%。由于工程量据实计量,故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 15%以外引起的单价风险,承包人承担± 15%以内的单价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 15%,这与08版清单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2013版清单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 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 15%以内的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还是“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理解为后者。 4.2物价变化 物价变化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担 2013版清单9.9.2条规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类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将引起价款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具体约定为5%。其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幅度与08版清单中第4.1.9条文说明“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中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一致。 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1)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物价变化引起的风险范围与幅度,此时则按照2013版清单第9.9.1条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附录A中的方法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2)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范围与幅度则按照第9.9.2条处理: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3)工程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有利于无过错一方。 依据第9.9.3条: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4)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据实调整。 依据第9.9.4 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4.3不可抗力 4.3.1、不可抗力由发承包双方共担 2013版清单第9.11.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第12.02条规定处理。 2013版清单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总结即: 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此外,2013版清单增加了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两款约定: (1)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 (2)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 4.3.2、2013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 2013版清单9.11.2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处理规定。2013版清单增加对于赶工费用承担问题的考虑, 08版清单则未有考虑该问题。 (2)不可抗力产生赶工费用的规定与56号令基本保持一致。 (3)呼应第9.12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应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费处理,亦可适用“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中的9.12.2规定的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2013版清单9.11.3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 2013版清单12.0.2条规定: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有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未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2013版清单对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情形的价款结算规定,考虑到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以合理订购的材料和设备货款、撤离现场的合理费用、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的承担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规定大部分一致。
|
|
来自: 亢标 > 《房地产建设、交易与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