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四则案例)

 吕佩芬 2015-01-04

文|宦文祥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能源环境圈”

一、工程建设领域知识产权范围


工程建设领域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


工程建设领域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勘察设计作品包括:(1)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等;(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3)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等;(4)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5)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


2.专利权


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利权系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而申请的专利,如某设计院申请的名称为“变电站装配式电缆沟体及铺装方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申请的专利,如某公司申请的“全玻璃窗墙”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申请的专利。


3.技术秘密


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权,系指对没有申请专利,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如某公司参与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名称为“750kV交流输变电关键技术研究、设备研制及工程应用”科研项目,除申请专利及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外,公司可以将其他未公开的技术诀窍、方法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4.商标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某公司注册的“龙牌”商标,“龙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该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


5.其他知识产权


其他知识产权包括经营秘密、相关识别性标志权以及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案例一:招标人超出合理参照借鉴范围而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方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200X年X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向包括原告某建筑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发出《XXX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邀请函》,邀请其参加建筑方案招投标活动。设计公司收到招标邀请函后,如期向房产公司提交了该投标设计方案。200X年X月,房产公司组织评审,设计公司提交的方案成为两个入围方案之一。然而,房产公司最终决定该次招标没有任何单位中标,并按约定向两家入围单位各支付了人民币XX万元补偿费。200X年X月,原告发现房产公司正在进行施工和商业推广的楼盘设计方案与原告当初投标的设计方案基本相同,但其设计单位署名却是另一家设计单位。原告认为另一家设计单位和房产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房产公司一方面宣布设计公司没有中标,另一方面恰恰是看中和采纳了设计公司的这套讼争设计方案,并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用于后续整套设计中。尽管在招标邀请函中表明业主有权将应邀单位的方案设计成果引用在实施方案中,但是被告这种引用已经远远超出合理参照借鉴的范围,构成实质上的使用。本案经过比对的结果表明设计公司的这套设计方案实际上应该是中标的,房产公司应该按照中标的情形与设计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并支付相应对价。但是,房产公司却是按照落标的处理方式只支付给设计公司XX万元,这显然是违背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之原则,违背公平原则,其行为存在过错。并且房产公司这种规避中标程序、以极低的对价获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行业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设计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设计单位擅自使用他人设计图纸,侵犯他人著作权


【案情摘要】


原告甲建筑设计院为某小区人防地下室预埋管详图的著作权人,被告乙设计院未经原告甲设计院的许可,在其为另一小区地下室设计工程图纸的过程中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纸。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甲设计院将乙设计院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乙设计院侵犯了原告甲设计院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部分图纸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案例三:施工单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发明专利的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201X年X月,甲公司发现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某铁路施工场所中使用了与甲公司发明相同的三维排水联结扣产品。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甲公司享有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发明专利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涉嫌侵犯“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施工阶段,在许多年前发生专利侵权的诉讼非常罕见。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关于工程施工领域的专利诉讼越来越多,应引起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关注。


案例四:安装单位购买假冒建材产品,侵犯他人商标权


【案情摘要】


甲建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了“龙牌”商标,“龙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201X年XX月XX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某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装饰工程装修工地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乙装饰有限公司销售给该标段并使用的“龙”牌轻钢龙骨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该批次轻钢龙骨是朋友推销的,为降低采购成本购进该批次轻钢龙骨,确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局认为,被告销售侵犯“龙”牌轻钢龙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罚款X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例点评】


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购进涉案轻钢龙骨用于工程施工使用而不是销售,对此法院认为,《商标法》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实质是出卖侵权商品,从中获取购进价格与出卖价格之差价的行为,即存在通过出卖侵权商品获取营利的可能性。虽然被告购进涉案轻钢龙骨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出卖以赚取差价,而是在其承包的装修工程中使用该建材,但被告这种使用方式与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不同的。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纯消费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而被告却是在经营中使用,建筑材料是其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购进建筑材料价格越低,其营利越多,因此被告使用涉案商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商品最终用户的纯粹消费性使用行为,这种使用行为存在其以较低价格购进建筑材料从而通过建筑材料营利的空间。此外,被告所承包的装修工程就是将其购进的涉案建材与其劳务结合在一起形成装修工程成果,故其交付于发包方的该成果中就包含了涉案轻钢龙骨,而其取得的总工程款中也包含了该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款。因此,被告的这种行为类似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当比照《商标法》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