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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三种

 lishijun图书馆 2015-01-05

在政治思想上,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怎样才能协调人类争取自由的愿望与建立权威需要的关系”。一方面,个体向往自由,渴望不受外在力量的羁绊。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和规范严整的社会秩序是极有必要的。上述关键问题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引出了许多答案。作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运用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对之做出的解答则显得尤为深刻。本文拟对此展开分析,并希望通过这种比较分析能够发掘出三位思想家在政治哲学方面存在的若干共通性和差异性。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人人乐生惧死,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1])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

霍布斯认为,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与秩序。对此,霍布斯作了很具体的解释,他说:“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14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最优答案。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

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只不过,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同样,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换言之,在协调个人自由和权威需要的时候,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对权威百般迁就。基于此,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他主张有限权力政府[2]。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也极关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问题。只不过,卢梭的自由观念和权威观念都迥异于先前的思想家。虽说他使用的是同一类词汇,可他放进去的却是极为不同的内容。首先,卢梭对在个体自由和权威需要之间划一个界限的妥协思想是绝不会接受的。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2)16其次,卢梭认为自由和权威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它们是一回事;它们是一块奖章的两面。他认为存在与权威彻底控制相一致的个人自由。你拥有的自由越多,你服从的权威也就越多;你服从的程度越高,你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

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29他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卢梭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2)23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

 

 

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但通过对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深刻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它们蕴含着共同的政治哲学基础——消极自由观。

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3]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进行明确概述。

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消极自由。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3)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可以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按照(积极)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的自由。”(4)97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做一种已经规定好的事务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观念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5)64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6)16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

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但人们也不难从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他说:“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1)172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治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出可能的规定,他表示:“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1)171这种认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观念也是消极自由观的一种基本精神。

消极自由观具有英国经验主义和不可知论的哲学前提。世界是否存有客观真理人们无从知晓。既然没有真理的指引,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消极自由)。不过,虽然不能发现真理,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证伪方法发现谬误。证伪法告诉人们必须舍弃一些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的使用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于是,我们的行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压线”与戒律。反过来看,我们便有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基本内容:每个人都不能行使已经被证伪的权利。显然,消极自由观的“免于……是自由的”(be free from)可以作这样解释:理论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为所欲为),但回归文明状态意味着有些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必须放弃(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证伪并写进了社会契约);除此以外(from),人依旧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4]

正是从这个角度观之,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没有本质区别。二者都主张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天赋权利。霍布斯不同于洛克的地方在于,他以过度牺牲消极自由作为筹码换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在霍布斯的眼里,政府不仅要成为“必要的恶”,而且还要成为“利维坦”。

从历史上说,英国的消极自由传统使得国王不能随心所欲地剥夺臣民财产;相反,国家还应承担保护臣民私有财产和天赋权利的职责。这无疑是落后很久的英国能够后来居上并成为现代世界领头人的重要原因。同样,由于消极自由传统的存在,当王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时,势必遭到顽强抵抗。16世纪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的清教革命,都显示了这种力量。英国渐渐成长为消极自由主义的故乡。总而言之,当霍布斯、洛克(主要是后者)论述以消极自由为中心的天赋人权以及强调政府权力的约定性质及其限度时,我们所看到的是英国即将到来的巨大进步。

然而,霍布斯、洛克所阐述的消极自由理念却大大降低了政治生活的标准。他们在相当大程度上认为政治国家仅仅建立在自我保护、自利、追求福利以及追求舒适生活的基础之上。而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人物的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则认为,要建立一个政治社会必须有一批具有美德和高贵情操的公民,他们平时为国家牺牲时间和精力,战时则付出热血和生命。换言之,个人只有从家庭中走出来,投身于积极的政治生活即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和辩论决策才能摆脱生活的必然性,才能施展自己独一无二的个性,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培育卓异的灵魂。

 

 

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巴士底狱的攻占宣告了专制主义时代的结束和自由时代的到来。自由主义在法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就在自由主义影响扩大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自由主义的变异和修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卢梭用民主主义理论扩大了自由主义的范围。卢梭提出平等参与的权利,以基于民主主义的积极自由观修正了洛克式“逃离政治”的消极自由观。

卢梭主张:一方面,为建立国家形成某种政治共同体,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即公意,谓之全体公民的意志[5])。有人认为,上述主张会让公民丧失自由。卢梭反对这样的观点,他说:“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符合公意的积极自由而不是遵循私意的消极自由——引者注)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2)29他进一步分析道:“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2)23“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人注目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此所未有的道德性。惟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巨大收获:他的能力得到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时刻,他一定会感激不尽的。”(2)29

在这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卢梭把社会承认的所有权称为“正式的权利”,他所强调的自由是社会自由,也即积极自由。“自然自由”的术语不过是刚刚演变为人的猿身上尚未彻底褪去的尾巴。其次,他把社会自由看作是受公意约束着的,“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这就消弭了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对立。公意不过是社会中共同的自我、生命和意志,因此,人们结成社会,服从公意,“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2)23。最后,既然服从公意即是服从自己本人,那么,“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2)164这样,卢梭就把洛克式的不受压制、干涉的消极自由观推向了采取民主行动、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自由观。

积极自由观具有大陆理性主义和可知论的哲学前提。世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可以被人们认识并进而形成客观真理(也即卢梭言之的公意)。所谓自由便是在真理(公意)指引下遵循客观规律办事。由于真理(公意)是一元的,所以自由(在真理指引下办事)的路也只有一条。在肯定真理观的语境中,一个人之所以自由是因为他发现了真理并努力实践真理。如果他违背真理,即使看起来“为所欲为”,事实上恰恰表明他的不自由!显然,同以往的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以及洛克认为自由即“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1)163观点完全相反,卢梭认为自由仅仅是对真理(公意)的遵循和实践。

蕴涵在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的积极自由观和民主精神承续了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参与政治”的基本精神。他对平等原则的强调无疑激活了法国民主主义并在很大程度上引领了法国大革命的进程。法国《人权宣言》中的第一条就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显然具有伟大的意义。列宁认为:“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19世纪在世界各地只是做了一件事情,就是实行了、分别地实现了、继续完成了伟大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们所开创的事业。”(6)829

毋庸讳言,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和积极自由观(特别是“强迫少数人享有真理和自由”的观点)也容易导向一种专制结果(即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专制”)。在卢梭理解的民主架构里,公意不受任何限制;除了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他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个人自由与集体权威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假设是否成立却极为令人怀疑。可以设想,一旦二者产生冲突,个人自由是没有任何能力防御集体权威压迫的。英国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柏克在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曾将卢梭的思想与法国大革命的激烈程度联系起来。他说:“我相信,如果卢梭还活着,在他短暂的神志清明时刻,一旦看到他的思想引起那么疯狂的实践后果,一定会吓昏过去的。”(7)124而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更是直接指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认为卢梭是现代集权主义的思想源头。(8)225

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如何使消极自由观与积极自由观完整有机的结合,如何使每个人既能充分享有个体自由又能实践参与民主的伟大精神,这是当代人应该思考也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注释

[1]“利维坦”(Leviathan),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霍布斯借之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

[2]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则,他认为在某个组织良好的政治秩序中,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柄一定是由不同的机构所操纵的,即权力分立;另一则,如果分权仍不能防止国家侵犯公民权利,洛克主张人民有权通过革命罢免和更换那个无视委托关系(社会契约)的政府。

[3]negative freedom”、“positive freedom”在一些著作中也被翻译为“否定自由”、“肯定自由”。

[4]当代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认为,这种消极自由观的核心特征可以被归结为对“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的维护。“自生自发秩序”理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苏格兰启蒙思想,因此,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柏克)被哈耶克推崇为自由主义的正统代表。

[5]①公意在卢梭思想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卢梭看来,公意是社会真实而公共的意志,是符合真理的意志,是每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意志。它同众意相区分,后者不过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个别意志的相加,归根到底还是私意。人只有遵循公意行为和实践才可享有真正的自由。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 []柏林.自由四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 []萨尔沃·马斯泰罗内.当代欧洲政治思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5)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列宁.列宁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 []罗素.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作者简介]王平(1977-),男,安徽泾县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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