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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表学习】解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遥想呼应 2015-01-06
  本文来自中国税网《税务规划》第24期,有删减。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是《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附表,也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申报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

  一、主要特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紧扣财税〔2014〕75号文件,将文件中的优惠项目以表格的形式予以体现,主要目的是统计该文件实施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金额和分布情况。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相比,两者的填报内容及口径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列示的详略程度不同,前者按固定资产的五个类别进行填报,后者仅划分为两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另外,该表仅填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于其他的加速折旧,如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需填报此表,而是直接填报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与其他调整明细表有所不同的是,该表主要填写税收口径,除第17列、19列两项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二、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六大行业的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其他行业的加速折旧。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填报举例

  (一)填报要求

  1.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3.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从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

  (二)会计与税法不同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况

  例1:甲公司从事生物医药制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购入一台用于生产的机床,支付价款3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元,预计可使用5年(符合税法规定)。该设备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采取年数总和法。

  为简化计算,假设该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2000000元,按年计提折旧,折旧全部影响当期利润,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15年,会计上计提折旧=3000000÷5=600000元。

  借:制造费用600000

  贷:累计折旧600000

  税务上,该公司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3000000×5÷(1+2+3+4+5)=1000000元,2015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600000=40000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000-400000)×25%=4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0000

  2015年12月31日,机床的账面价值=3000000-600000=2400000元,计税基础=3000000-1000000=2000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400000元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0000×25%=1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

  2.2016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00000元,税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3000000×4÷(1+2+3+4+5)=80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00000=20000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000-200000)×25%=4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4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50000

  2016年12月31日,机床的账面价值=2400000-600000=1800000元,计税基础=2000000-800000=1200000元,两者之间的差额600000元属于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初余额为100000元,还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0000×25%-100000=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

  3.2017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00000元,税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3000000×3÷(1+2+3+4+5)=60000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000×25%=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0

  2017年12月31日,机床的账面价值=1800000-600000=1200000元,计税基础=1200000-600000=600000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仍为600000元,不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

  4.201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00000元,税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3000000×2÷(1+2+3+4+5)=4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400000=20000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000+200000)×25%=5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5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50000

  2018年12月31日,机床的账面价值=1200000-600000=600000元,计税基础=600000-400000=200000元,两者之间的差额400000元属于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保留递延所得税负债=400000×25%=100000元,该科目的期初余额为150000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150000-100000=50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0000

  5.201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00000元,税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3000000×1÷(1+2+3+4+5)=2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200000=400000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000+400000)×25%=6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0000

  2019年12月31日,机床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0,应将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000

  (三)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

  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以及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符合条件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税法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时仍可继续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

  例2:接上例,2016年12月,甲公司管理部门购入一台电脑,支付价款4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80元。假设该电脑预计使用寿命4年,无残值,该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在申报纳税时一次性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1.2016年12月,购入电脑。

  借:固定资产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4680

  2016年,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但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全额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税额4000元。

  2.2017年,应计提折旧=40000÷4=1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

  贷:累计折旧1000

  2017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00元,税务上已全额扣除不需计提,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1000元。

  2018-2020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2017年相同。

  (三)申报表的填写

  以2016年为例,将上述例1、例2中的相关数字填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同时将第1行第18列的数字填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7列,第1行第5列的数字填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第7列。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但其每年发生的研发费用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如果因选用加速折旧方法而导致有些年度达不到比例要求,从而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话,加速折旧方法就需要慎重使用。

  (二)有些情况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宜保持一致,以简化纳税调整。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将其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因其金额不大,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事项,此时的会计处理宜与税法保持一致,也作一次性扣除,即全额计提折旧或计入费用。同时为便于资产的管理,企业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备查登记。

  (三)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只能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加速折旧额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四)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及时间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具体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五)程序性要求。符合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另外,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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