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 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不得享受有关会计方面的待遇。 第五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下,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编写教材,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农村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 第九条 凡在农村会计岗位上的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有志于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也可以报名参加。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编写全省统一教材,组织全省师资培训; 第十一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协调和解决各县(市、区)在培训和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落实农村会计人员培训计划,确定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考核内容,为考核合格者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领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持下列材料: (一) 填写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二)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市级或省直管县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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