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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吉泰走廊生态保护的决议

 昵称13276094 2015-01-08
为了加强吉泰走廊区域环境保护,维护区域生态安全,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吉泰走廊区域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生态立市”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环保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线,落实用途管制,彰显吉安山水生态特色,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保护范围

  吉泰走廊规划区域内,包括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等三县四区中的8个街道、29个乡镇、6个工业园区,面积2974平方公里。

  三、保护内容

  对吉泰走廊范围内的城镇绿地、山林、河湖水系等纳入生态保护区范围,并按生态敏感程度划分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实行严格保护。

  (一)城镇绿地

  建立市立公园保护制度。以市立公园为核心,包含“精品公园+生态绿廊+郊野公园”等在内的城镇绿地列为禁止建设区。包括:

  1.精品公园。在城镇范围内,建设的供居民休闲的大型广场、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以及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专类公园;

  2.生态绿廊。在城镇范围内,沿山脉、河流、湖泊、湿地,形成的连绵绿廊;

  3.郊野公园。在城镇范围内,城区、镇区郊外,根据现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保留原貌,建设的规模较大的生态公园;

  4.其它绿地。城镇范围内的街头绿地、防护绿地、隔离绿带等绿地。

  禁止建设区周边以及对城镇生态环境、景观风貌有较大影响的其它区域列为限制建设区。

  (二)山林

  吉泰走廊规划范围内,名木古树所在地;城镇以外林相较好的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外的吉泰走廊重要通道沿线两旁100米范围内的林地;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林地;国家、省级公益林林地列为禁止建设区。

  吉泰走廊规划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沿线两旁100米以外到可视范围内的林地;坡度较大的山地;以及其它构建生态屏障的区域列为限制建设区。

  (三)河湖水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备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系列为禁止建设区。包括:

  1.赣江吉安饮用水源区、赣江泰和饮用水源区、赣江吉水上饮用水源区、赣江吉水下饮用水源区、乌江吉水饮用水源区、禾水吉安县上饮用水源区等饮用水源保护区;

  2.龙陂水吉安县樟坑保护区;

  3.青原区螺滩水库、吉安县君山水库、吉水县油水坑水库等应急备用水源地。

  禁止建设区之外的水体,包括小(二)型以上水库、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等划定为限制建设区。

  四、保护措施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要求,组织编制《吉泰走廊生态保护规划》,划定吉泰走廊区域生态红线,确定生态保护区中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范围。禁止建设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资料档案,明确边界范围,设置标示牌。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管;加强对建筑扬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组织开展净空、净水、净土行动。通过对污染物的严格管控,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环境质量。

  (一)禁止建设区

  1.城镇绿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

  (1)建立市立公园目录,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对吉泰走廊城镇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园绿地进行普查登记,逐一建立资料档案,明确绿地边界范围,申报列入《吉安市市立公园目录》。今后逐年将新建公园绿地增补为市立公园,纳入统一管理目录。

  (2)市立公园除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外,禁止建设其它项目。

  (3)未列入市立公园目录的郊野公园、生态绿廊、生态湿地除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生态型农业设施,休闲度假项目,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项目外,禁止建设其它项目。

  (4)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5)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经批准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2.山林

  禁止建设区的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山体、林木资源的活动,禁止在禁止建设区的林地野外用火。

  3.河湖水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兴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破坏和占用河道、水系。

  (二)限制建设区1.城镇绿地

  在城镇禁止建设区周边地段的开发建设,应根据其地段性质和环境状况,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容量、建(构)筑物高度、体量及建筑风格等,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2.山林

  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禁止乱砍滥伐、陡坡地开垦等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尽可能减少使用可发挥生态和景观效益的林地和森林资源。

  3.河湖水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加强管理。

  五、审批程序

  1.在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镇绿地、山林、河湖水系的使用性质和功能。因调整规划布局、提升功能而改变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2.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因改变建设规划、功能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活动,需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本决议,对违反本决议的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决议通过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贯彻落实本决议的实施细则,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后实施。

  3.市、县(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吉泰走廊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决议的执行。

  七、全市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议制定本县(市、区)生态保护的决议。

  八、本决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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