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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们这么喜欢这个案件,我来分享一点干货

 木立 2015-01-08

     按:本文是本人在律师内部论坛进行一次案例分享的梗概,希望能给一些有志于投身律师行业的朋友一些启发。

     各位律师同仁,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代理的这个案件,这个案子被多次报道,地方报还出了一个整版。首先我强调一下不是报道里的所谓的离婚律师,其次呢,这个案件里面有很多技术上有趣的东西,和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小三是男方公司的的一个业务经理,工作关系处着处着就有了一些超越工作的关系。这个男人某种程度上不是个好男人,但是实事求是的说和老婆之间的感情很深,老婆在心目中的地位非常重。于是呢,男方就陷入了被老婆发现的惶恐中,小三就利用了这点,开始没完没了的要钱。男方呢只能每要必给,数额呢也越来越高。直至到了两百多万,可怜他一个大老板,也开始吃不消,毕竟公司是两个人成立的,想要在公司拿这么多钱这么多次还不露马脚非常困难,可怜他最后只好在社会上借高利贷。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男方身体也垮了,连续两年,过的是生不如死的生活。小三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终于闹到门口,刷油漆,贴广告,这个事情就败露了。原配知道这件事情以后,非常不满,当然是女人都会非常不满,尤其是居然给出去那么多钱,但依然和男方站在了一边。男方也终于从地狱走到天堂,彻底解脱了,脸色一天比一天红润,身体也好了。两个人来咨询我,怎么让小三停止纠缠。

     之前他们已经咨询了其他律师,律师建议他们离婚,财产都放在原配名下,男方名下没有钱,小三也拿不到。我说这种方法太被动了,而且男方是个生意人,完全没有钱诸多不便,更何况就算如此,小三拿不到钱只会变本加厉地骚扰你们的正常生活。我建议提起一个诉讼,把给出去的钱都要回来。原配将信将疑这不是激化矛盾么,我说拿到胜诉判决,只要她没有把钱还清,随时可能被强制执行,她就不可能不听话。对于这种情况,委曲求全没用,只能手上有武器来进行制衡。于是办理了委托。这里还有个插曲,本来已经平复心情的原配后来看到了小三的照片,非常丑,于是大发雷霆,男方又吃了不少苦头。

     各位同仁听到这里可能多少会有些思路,确实以前也有些类似案例,通过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过对于本案来说,这条路可以说是非常难走的,一方面被告住在四川的小山沟里,过去就要两天,对我来说费时费力。第二,本案打款次数非常多,我们不能通过说打错了来转移举证责任,法官会说你们今天打错了,明天打错了,过一个星期又打错了,骗谁呢。第三,万一被告破罐子破摔说我这钱就是男方送的,我们就会很被动,各位注意赠与本身也是取得利益的合法依据。这种情况我们只能说违法公序良俗,所以是非法的。这就类似当时河南法院判决遗赠给情妇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一样,当时受到了法律界一致的批评,因为用法律原则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用公共秩序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是一个有追求的法律人不能容忍的。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做如此格调低的事情。

      那么这个案子是不是做不下去,答案是否定的。有些比较基础的法律规定,律师用的很少,可能都遗忘了,这样不好,对于这个案件,如果如果跳出窠臼,独辟蹊径,可以立刻柳暗花明,从民事行为无效的角度再看看就不一样了。

      这是一石四鸟的效果,第一方面既然是民事行为无效,行为主体也就是赠与人男方就是第一被告,管辖权自然到了江都法院,我们都知道主场作战的价值,尤其是这种社会地位很高的当事人。第二方面,可以方便男方说话,缓和和小三之间剑拔弩张的关系,我都因为你妻离子散了,老婆到把我当作第一被告了,你还想怎么样?第三方面举证责任转换了,现在小三就需要证明这不是赠与,或者这些钱不是共同财产,这是相当困难的。第四也是最重要和巧妙的,由于第一被告和原告已经统一战线,所以实际上本案的诉状答辩状以及双方代理词都是我一个人写的,这是非常可怕的。原告说这钱是共同财产,擅自处分是无效的,被告分别在什么时候分几次打过多少钱?被告紧接着说事实就是这样,原告说得对,我也是这么想得。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赠与行为都无效了,钱当然要还回来。

      开庭果然很顺利,基本事实在原被告的默契配合下很快得到确认,不过法院在判决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大体认为不可分物和可分物应该区别,如果一个实物共同共有,赠与当然是无效的,钱不能这么看待。否则买一个早饭用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都无效的话社会无法正常运行了,倾向于判决返还一半也就是七十万元。(还有部分现金赠与没有证据得不到法庭支持)。应该说法院这个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也有不少类似的判例。

      这个时候呢不得不说一个完美的成功案件要有良好的运气,就在这个案件判决前一个月,最高院有个法官,婚姻法专家吴晓芳,搞了个指引,详细的剖析了婚姻法很多疑难案件应该怎么判决,还到全国各地开讲座,其中有一部分论述就和这个案件的情况一模一样。吴法官旁征博引,深入浅出,水平比我实在高太多了,讲的也很清楚。于是我打印了她的论述交给法院,法院毫不犹豫判决我们大获全胜。这当然是运气有点好,但是呢也说明我们律师对各种新的法律资讯一定要敏感。

     之后,当事人不仅拿回来很多钱,还有一笔钱随时可以执行,小三自然也不敢再来骚扰了。

      我们的大美女律政佳人***揶揄我为什么这么狠,毕竟小三也付出了五年青春,这有几个原因,一方面原配恨小三入骨,我的胜利越大,当事人越满意,男方表忠心越到位。我们律师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这也是我们的职业道德。另外一方面小三长得太丑了,破坏了我心目中小三的形象,更何况长得丑的人有毛线青春啊。

     现在看来原先当事人咨询的律师出的是个馊主意,因为如果离婚了,这条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认定赠与无效的路就可能走不通了,更重要的是,破镜难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就没有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第一呢,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第二,就算找小三,千万不能找长得丑的,找小三是犯错误,找比原配丑的小三是侮辱和人身攻击。第三 遇到事情不要着急,不要做冲动的决定,比如这个案子离婚了处境就很不利了。第四,要做出最正确的选择,遇到困难先咨询一下能够通篇谋划,设计案件走向的律师,比如说像我和各位同仁这样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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