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增值税未享受优惠政策。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代母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母公司的客户提供售后维修服务,并取得服务费用,直接红冲该公司制造费用,共计13笔,金额累计达136011.36元。问:本案例中有何不妥之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上维修服务所取得的相应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拟追缴增值税136011.36元÷1.17×17%=1976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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