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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版14年商标法
2015-01-09 | 阅:  转:  |  分享 
  
第四节商标法



一、商标、商标权与商标法



(一)商标

商标,简言之是用于区别其他同类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商标通常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或标志加以表示。只有经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1.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2.注册商标的种类

可以进行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共有商标。

其中,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标的性质仍然不能混同于有形财产的共同共有性质。因为其中仍然存在一个时间界限问题。共有商标强调的是全体申请人必须同时、共同申请同一个商标,而不是“不约而同”地,或分别地,或先后地申请同一个商标。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目前,对商标注册采用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使用在先原则

即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不论他是否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人先申请注册或者已经获得注册商标权,使用在先的人也可以随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消。这一制度虽然可以保障最先使用该商标者的权利,防止他人因注册在先而取得本不该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但却使已经注册的商标随时有遭到异议和被撤消的可能。同时也给商标管理机构增添了审查异议和审查撤消申请以及办理撤消手续的麻烦。

2.注册在先原则

即商标权属于首先注册的申请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使首先使用也不产生任何权利。这一制度体现了只有通过办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意义,同时可以避免商标管理机关因确认“使用在先”而带来的种种麻烦,还起到了督促使用在先的商标者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的作用。但是,它也给一些居心叵测者提供了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的机会。

3.混合原则

即商标权原则上属于注册在先者,但在法定条件下使用在先者享有优先权。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使用这一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二是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商标注册还采取了“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即对绝大部分商标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注册,国家不予干涉;而对那些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如药品、烟草及白酒类商品等则必须进行注册,否则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1.审核的一般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法院根据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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