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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何重提天津“许云鹤?案”?

 zdfzxmy 2015-01-09

最高法为何重提天津“许云鹤案”?

闲散一石

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四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曾经都是社会热点和舆论焦点,在社会当中引起了极大关注。可是,让人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宣判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仍然处于争论之中。最高法旧事重提,似乎在于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提高法院审案的公信力。

为何这些案件宣判之后,仍然不能定纷止争呢?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李明义对此进行了分析。李明义认为,这些案件,要么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要么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各个机动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再加上这些案件的被告均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而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对于如何审理这些疑难案件,李明义认为,首先是,应该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不受社会舆论所左右;其次是,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第三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对已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第四是,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第五是,经过第四步,如何法官仍然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

刘明义的表述比较专业,公众理解起来有些费劲,但似乎是在表示,这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存有瑕疵的,要不怎么过了这么多年还要旧事重提呢?如果再回顾一下天津许云鹤案,似乎有助于理解旧事重提的意思。

2009年10月21日上午,天津市车主许云鹤驾车沿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王老太倒地受伤。许云鹤称,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被护栏牵绊,摔倒在地,他立即停车进行救治,并拨打了120,可与此同时,王老太拨打电话称,“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王老太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许云鹤将自己的事情发到网上后,立即引发轩然大波,被称为“彭宇案第二”。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事后,许云鹤表示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将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他认为鉴定书是“有倾向性的”,还表示将悬赏11万元寻找当时的目击证人,还原事实真相。

按照李明义的观点,此案之所以余波未了,似乎有其原因。第一,从排除社会舆论压力方面看,法院显然没有被舆论所左右,这是肯定的,当时的舆论一边倒,偏向许云鹤,法院判决并未这样,这说明天津的法官在这方面还是有定力的。

第二,从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判断看,确实存在巨大困难,连李明义都这样认为。对于许云鹤是不是真的撞了王老太,既无监控录像证明,也无目击证人,连司法鉴定都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对于王老太伤情,医院也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实很难作出判决。天津的法官最终作出了判决,颇有点迎难而上的精神,值得鼓励。

第三,从得出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判断看,一审与二审的判决似乎都难以服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显然依据个人的推理作出了判决。一审的判决似乎在说,也许王老太真的不是你许云鹤撞倒的,但是你突然驾车而来,吓也能将王老太吓到,她因此而摔伤是有可能的,所以你得赔偿。显然,这种推理没有多少道理,有驾车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如此情况下,应该是王老太横穿马路、翻越护栏、突然出现在许云鹤的车前而把驾车中的许云鹤吓了一跳,被迫进行紧急制动,一审判决有点倒打一耙的味道,所以才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而成为舆论焦点。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是依据个人的推理作出了判决,只是作出了不同于一审的推理,但是却得出了“王老太的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这种明确的结论,更加让公众不解。二审法院的理由是,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王老太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应该说,无论是平缓制动还是紧急制动,只要没有撞到人即可,不能说平缓制动一定不会撞人,而紧急制动一定会撞人;王老太右膝部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相吻合,并不能排除巧合的可能;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对于这一点连医生都不能肯定,法官根本没有得出这个结论的专业知识,有偏袒之嫌。二审法院又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王老太能够跨越护栏,可能排除其在跨越护拦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这种解释更没有多少道理,有没有第三方致伤的可能,不能由许云鹤说了算(既然这个方面采信许云鹤,为何其他方面不采信许云鹤);王老太翻越护栏前是好的,不能因此得出翻越护栏她受伤了就是被许云鹤撞的的结论,从逻辑上讲犯不推不出的错误。撇开这些推理不谈,撇开双方主张不谈,只从证据看,许云鹤拿不出自己没有撞的证据,王老太也拿不出许云鹤撞了自己的证明,反而可以明确王老太确实存在违法翻越道路中央护栏的行为。在如此情况之下,二审法院得出“王老太的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结论,一个直接证据都没有,更不用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是此案不能服众的根本原因。

第四,从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看,判决结果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不说别的,王老太翻越护栏行为就是违法的。假设王老太的确被许云鹤撞了,那也是她自己违法的结果,理应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她不违法翻越护栏,显然不会发现相撞事件。此案的判决结果似乎在告诉人们,即使行人违法在先,车主没有过错,但只要撞上了行人,就要承担责任,显然这是没有道理的。我们不能说对于违法者,撞了就能白撞,但也不能让守法者为违法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假设一个极端情况,如果一个人要自杀,直接往别人的车前撞,车主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事实上,现在天津市行人翻越护栏现象极为普遍。即使在快速路上,即使过街天桥就在眼前,有些人照样横穿马路、翻越护栏,不知道这种现象与许云鹤一案的判决之间有无关联性。

第五,从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应当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看,法院也没有这么做。许云鹤一案应该是缺乏证据情况下的事实真伪不明,理应依据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什么是证明责任?那就是,谁主张谁证明,如果王老太不能拿出证明许云鹤撞了自己的证据,法院也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就不能判决许云鹤有过错。虽然这不能说不能判决许云鹤经济赔偿,但是这种赔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此案的判决结果是,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显然难以让公众信服,这也是此案一直被公众所关注的原因之一。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法院确认王秀芝总共花费114613.08元(医疗费10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938.76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交通费723.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其余医疗费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而王秀芝才负担6006.74元。这样,许云鹤承担94.76%,王秀芝只承担了5.24%,而法院却说王秀芝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费用。可见,法院来了一个偷梁换柱。这样的结果,公众怎么可能理解。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法官的故意,谁让你许云鹤不上交强险,所以就得重判你。实际上,许云鹤未上交强险与此次事件是两个法律关系,未上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该怎么罚就怎么罚;而此次事件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能将两个法律关系放在一起。这是此案判决的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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