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天天(男,2.5岁)、哇里(男,3岁)和波妞(女,2.5岁)在小区里玩。天天把自己的踏板车借给波妞,然后又借了哇里的滑板车,没有车玩的哇里非要波妞把车给她。波妞不干,说,这是天天哥哥的车,不是你的;哇里大哭“天天和我换车玩儿的”;后来天天姥姥从波妞手里要回车给了哇里,波妞哭着回家了,试分析本案中的民法道理。
一、案例详情: 天天、哇里和波妞在小区里玩。天天把自己的踏板车借给波妞,然后又借了哇里的滑板车,没有车玩的哇里非要波妞把车给她。波妞不干,说,这是天天哥哥的车,不是你的;哇里大哭“天天和我换车玩儿的”;后来天天姥姥从波妞手里要回车给了哇里,波妞哭着回家了。 二、事实归纳: 1.天天把踏板车借给波妞(借用合同) 2.哇里把滑板车借给天天(借用合同) 3.哇里请求波妞把踏板车借给哇里,波妞提出抗辩。 4.天天姥姥要回踏板车 三、案例分析: 1.波妞、天天和哇里因为不足10岁,根据民法通则的第12条的第二款前半句,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波妞、天天和哇里都是无行为能力人。 2.本案做两种假设 假设A.如果踏板车、滑板车的的价值标的较小且其父母等看护时也常用来为他们互相交换使用,使得天天和波妞,哇里和波妞彼此之间在此事上具备了相应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以他们之间的借用合同有效 ①哇里向波妞主张返还原物波妞拒绝是合法的抗辩,因为物权法34条的返还请求权须权利人为物权人(不含抵押权人),而哇里不是踏板车的物权人 ②带天天出来玩儿的姥姥是天天的委托监护人,可以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的第12条的第二款的第2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③天天和哇里的借用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可以类推适用不定期租赁的规定,所以姥姥可以先行使任意解除权,此时波妞从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姥姥得代理天天向波妞要求返还原物。 ④无论哇里和天天之间的合同性质是借用还是互换(即两个借用),都属于使用借贷,为实践合同,因为天天没有把车交付给哇里,所以,合同尚未成立;但无论该合同是否成立,也不能要求波妞返还原物,因为波妞借用的是天天而非哇里的车。 假设B,标的额度较大,偶尔一次交换,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此时天天和哇里的借用合同是无效的。 ①哇里向波妞主张返还原物波妞仍得抗辩之,理由同上 ②在借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波妞构成无权占有,天天姥姥得代理天天主张返还原物 四、常见错误: ①天天姥姥找波妞要车,波妞自愿归还,所以不存在侵占占有的问题(侵占占有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暴力剥夺占有) ②哇里向波妞要车,不存在指示交付,因为哇里和天天之间欠缺一个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合意,并且天天也没有通知波妞 ③天天姥姥不是在主张代位权,因为天天姥姥不是天天的权利人,不满足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④关于违约责任,因为借用为实践合同,未交付不能成立,所以哇里和天天之间不存在违约责任。 五、答题要点:不定期借用合同的任意解除、无权占有、实践合同、委托监护
六、获奖者及作答: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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