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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报告
2015-01-10 | 阅:  转:  |  分享 
  
一、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同时说明有问题业务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要有计算过程;计算精度:金额以元为单位,列至角分。下同。)

有问题业务 问题摘要 对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得分 月 日 凭证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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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洗发水发放职工福利未视同销售







套装产品全部计入了洗发水收入,未申报消费税

违约金应作价外费用





唇膏抵债未视同销售















材料盘亏未作进项转出





包装箱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



没收唇膏包装箱









收取出租户电费 同类产品销售价(第39、46笔)15000元

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560=4440元

消费税=80000×30%=24000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0元



30206.4÷(1+17%)=25817.44

销项税额=25817.44×17%=4388.96

消费税=25817.44×30%=7745.23

同类产品平均售价=(3200000+6200000)÷(100+200)=31333.33

销项=2×31333.33×17%=10653.33

最高售价=32000

消费税=2×32000×30%=192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666.66-41091.34-19200=2375.32

进项转出=10800×17%=1836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36



5000÷(1+17%)=4273.5

销项税额=4273.5×17%=726.5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26.5

1095÷(1+17%)=935.9

销项=935.9×17%=159.1

消费税=935.9×30%=280.77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9.1+280.77=439.87

1056÷(1+17%)=902.56

销项=902.56×17%=153.44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3.44



有问题业务 问题摘要 对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得分 月 日 凭证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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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非货币性交换未视同销售











运费发票未给购货方应计入价外费用





超期发票不能抵扣



销售给关联方价格明显偏低











涉嫌接受虚开发票



委外加工唇膏未代扣代缴消费税











向出租户收电费



涉嫌销售产品未入账,作盘亏处理 同类产品平均售价=(3100000+15000000)÷(100+500)=30166.67

销项=30166.67×100×17%=512833.39

最高售价=31000

消费税=31000×100×30%=93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66.67×100-1578116-930000=508551

3000÷(1+17%)=2564.1

销项=2564.1×17%=435.9

消费税=2564.1×30%=769.23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69.23

进项转出=127500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7500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7500

同类产品平均售价=30166.67

销项=30166.67×100×17%-255000=257833.39

消费税=30166.67×100×30%-1500000×30%=455000.1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66.67-15000)×100-455000.1=1061666.9

进项转出=603500

销售部分消费税=7395000×30%=2218500

未销部分组成计税价=(455-255)×14970.63÷(1-30%)=4277322.86

消费税=4277322.86×30%=1283196.86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18500+1283196.86=3501696.86

1200÷(1+17%)=1025.64

销项=1025.64×17%=174.36

平均售价=30166.67

销项=30166.67×2×17%=10256.67

消费税=30166.67×2×30%=181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66.67×2-31742.32-18100=104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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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业务 问题摘要 对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得分 月 日 凭证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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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产品未视同销售











捐赠未视同销售





销售退回未冲减成本



不符合条件的销售折扣



非货币性福利未视同销售







向出租户收电费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权益法投资损失



捐赠超限









三项经费























业务招待费









税收罚款支出 洗发水平均价格=15000

唇膏平均价格=15000

销项=(2×15000+2×30000)×17%=15300

消费税=2×30000×30%=18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000+2×30000-18000=72000

10×15000=150000

销项=150000×17%=255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7800.16=156003.2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5429.9



3×15000=45000

销项45000×17%=765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0-23400=21600



同11月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0



年度利润总额=42032755.03

限额=42032755.03×12%=5043930.6

实际捐赠=10078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78000-5043930.6=5034069.4

福利费限额=3145156.5×14%=44032.91

非货币性福利33960

货币性福利296969.69

调增=44032.91-(296969.69+33960)=109392.22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3145156.5×2.5%=78628.91

实际发生=78628.91

调增=78628.91-78628.91=12282.36



352142.25+242539.45=594681.7

收入限额=(185809452.54+535229.41)×5‰=931723.41

594681.7×60%=356809.02

调增=594681.7-356809.02=237872.68

调增=5000









记录:项目负责人:纳税人核对:检查日期:年月日













二、计算应补交各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数额。

应补交增值税:





















































































三、编写税务稽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 日常检查 检查期间 2008年1月1日 至 2008年12月31日 检查人 ×××××× 稽查实施时间 2009年6月1日 至 2009年7月1日 当事人及当事人税款缴纳情况:(2分)

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妮雅化妆品)于2002年1月成立,是由法人、个人共同投资兴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路28号。企业注册资本6,000,000万元,其中深圳光良化妆品有限公司投资5,400,000万元,个人投资6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浩然。主要经营范围:妮雅牌洗发水和妮雅牌唇膏(口红),洗发水是以脂肪醇、酰胺、羊毛脂、香料、色料和水等为原料加工生产装瓶而成。该洗发水10瓶为一盒,100盒为一箱。唇膏色、脂蜡基、滋润性物质及其他物料唇膏[1997]134号,进项转出603500(1分)

12、11月12日,委托加工产品未代扣代缴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调增消费税3501696.86(1分)

13、11月15、30日,销售产品未入账,作盘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调增销项税额10256.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调增消费税18100元。(1分)

14、12月1日第11号凭证,向客户赠送礼品未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调增销项税额15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六条,调增消费税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72000元。(1分)

15、12月1日第12号凭证,自产产品捐赠未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调增销项税额2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

16、12月15日第23号凭证,销售退回未冲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003.2元。

17、12月20日第25号凭证,销售回扣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5429.9元

18、12月30日第36号凭证,非货币性福利未作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调增销项税额7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1600元。

19、12月30日第41号凭证,申报表,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进行了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1600元。

20、申报表,权益性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

21、申报表,捐赠超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34069.4元。

22、申报表,职工福利费超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9392.22元。

23、申报表,职工教育经费超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282.36元。

24、申报表,业务招待费超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37872.68元。

25、申报表,税收罚款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调增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37872.68元。

三、定性及处理(3分)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所偷税款293637.14元予以追缴,并处以0.5倍罚款146818.57元。

以上各项应补增值税104519.23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3993.68元,应补所得税189117.91元,合计应补税293637.14元,罚款元,合计元。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理。





科(所)长:

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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