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2014年养老保费险保险缴纳基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是多少? 养老保险:缴纳单位比例: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个人8%,。 医疗险:单位比例:7%,个人2%。 失业险:单位比例:0.2%,个人0.1%。 工伤: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单位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用。 重大疾病:9.83。 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201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我市将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201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289元调至12645元;下限从2258元调至252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7月1日起调整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873元调至3188元。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313元。 每年7月份调整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确定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社会保险有关缴费基数标准。 市区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170元,上限为12820元;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170元;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省统计局和省人社厅每年发布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60%(2564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社保基数的调整,综合考虑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最终月缴费基数下限确定为2170元。调整后与周边城市相比,低于苏南和部分苏中城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市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了自由职业者缴费负担。 郑州市社保缴纳基数、比例及时间给大家介绍了最新的2013年郑州市社保办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信息,让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前对相关政策有一定的个了解,让单位职工对郑州市社保缴纳的比例等信息有充分的认识,下面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郑州市社保缴纳的基数、比例等信息。 2014年郑州市社保缴费基数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征管中心了解到,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启动,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今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到参保登记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逾期不报,将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今年要求各用人单位以职工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申报其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年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6040元,最高不得高于153840元。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据悉,签名表格或公示资料将作为人社部门评估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依据。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确定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社会保险有关缴费基数标准。 市区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170元,上限为12820元;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170元;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省统计局和省人社厅每年发布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60%(2564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社保基数的调整,综合考虑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最终月缴费基数下限确定为2170元。调整后与周边城市相比,低于苏南和部分苏中城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市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了自由职业者缴费负担。
调整原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是一项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基准数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的调整。根据省统计局和省人社厅每年发布的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新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月标准由3832元调整为4273元,增涨幅度为11.5%,而环比现在缴费基数对应的计发基数3375元,增涨幅度为26.6%以上,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自身平衡和持续发展,调整缴费基数是制度建设和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调整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规定: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60%(2564元)。同时鉴于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省厅允许各地根据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缴费基数下限做出适当调整,经市人社局与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研究、市政府批准,最终月缴费基数下限确定为2170元。 统计比较:为了合理科学地调整我市社保基数,市人社、财政等职能部门在充分掌握周边城市调整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多次向市政府汇报请示,在尽可能少影响养老待遇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缴费基数下限,市政府最后确定的2170元的缴费基数,能相对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为了更好地说明我市的调整情况和缴费负担,根据省内周边城市发布的基数情况,我们作了一些统计列表(详见附表),以供各位参考比较。由此可以清楚看出镇江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注:也就是以前说的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和负担是全省最低地区之一,可以预见的是2014年也是全省较低的。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养老保险是“多缴费,多拿养老金”,这就意味着,退休时拿的养老金就少了,所以还不能缴得太低而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 附表:各省辖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统计表 2013年度 2014年度 养老保险新政策 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在四川省有了实质性的解决成果。11月13日,省人社厅向媒体通报从11月1日起施行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时,介绍了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参加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可以自由转移接续。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保法》和省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制定。这些新政的出台,旨在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推进四川省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据介绍,现行的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新政策不仅明确可以相互转移接续,并且明确了转移接续的标准。”该负责人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突破之处还在于,打破了以往参保企业职工需城镇职工的身份和城市户口中的户籍限制,将以往只有城镇职工才有资格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只要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新政策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新政还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大幅度降低参加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 为彰显制度公平,养老保险新政策还明确: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者,由社保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过渡办法。今年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执行。 新规定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缴费基数的8%)以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划入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基数的12%)以本人申请补缴时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为个体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做了一个大致的比较(详见表格),可以为个体参保人员选择补缴欠费时间提供一个参考。 长春市2014年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两种补缴方式补缴金额测算和比较 (单位:元) 补缴年度 补缴年限 新规定 原规定 新规定比照原规定多缴差额 (按实际缴费上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相应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0-2014年 5年 47548 41146 6402 2005-2014年 10年 86694 61286 25408 2000-2014年 15年 116783 71474 45309 附注:1.以上均按2014年为申请补缴年份测算。 2.假定年社平工资增长率为12%,预测2014年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月平均工资为4318元。 江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并轨 缴费设12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记者昨天获悉,上述办法已经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至今年9月底,全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累计参保人数1453.06万,参保率为99.84%;6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达910.86万,领取率为99.99%,而且13个省辖市已全部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两项制度的整合提供良好基础。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我省还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今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根据国家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我省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待遇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利息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目前,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框架、基本模式和主要政策内容上基本相同,建立统一制度,不仅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碎片现象,符合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趋势,也便于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机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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